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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事會議新規獨厚校長?國教署長:包含家長、教師代表及公正人士

太報

更新於 01月12日12:02 • 發布於 01月12日11:59 • 吳尚軒
國教署署長彭富源接受媒體連訪,說明校事會議新規。資料照,陳品佑攝

教育部今(1/12)日修正公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下稱解聘辦法),意圖化解校事會議濫訴爭議,但遭教師團體批評受理程序是為校長卸責、集中權力,對此國教署長彭富源說明,過去並未明確規範受理機制,此次則明確規範,除了教師、家長代表外,也由調查人才庫的專業人員扮演公正角色。

因應教師團體抗議校事會議制度及濫訴問題,教育部今日修正公布解聘辦法,強調改革受理檢舉制度、明確案件分流處理等面向,於受理檢舉階段,明訂將由校長邀集外聘之調查人才庫專業人員、校事會議之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共4人召開會議,透過無記名投票決議負是否受理,且校長不參與投票。

不過教育團體對此並不買單,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質疑,教育部在程序中剝奪校長表決權,讓校長逃脫行政責任;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則認為,校長雖無表決權,但會議成員皆是由校長邀請組成,形同集調查、審議、否決於一身,校長仍有決定校事會議人員之權利。

面對教育團體質疑,國教署長彭富源接受媒體連訪時說明,此次修法精神,是希望學校不必任何事都直接進到校事會議,有預防性條文,讓老師可以互動、瞭解,而對於小案大辦、濫訴的疑慮,包含檢舉制度上也設計匿名不受理,受理後並分流,此外老師被調查時會感到沒有支持,也因此設計輔佐人,並在召開相關會議前提供相關資訊,讓他能夠進行回應。

對於校長角色,彭富源也進一步說明,原規定是由學校受理檢舉,但並未明確規範如何受理,過去相關團體對校長扮演的角色有疑慮,因此此次明確規範檢舉受理機制,除了教師、家長代表外,也由人才庫專業人員扮演公正角色。

此外,過去教師團體曾希望設計類似「冤案賠償」機制,對此彭富源表示,教育部長鄭英耀也非常關心這部分,並責成包含人事處、法治處等單位處理,但涉及公教機制, 目前還在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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