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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輕判「車手頭」 檢上訴翻案成功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9年12月03日23:40 • 發布於 2019年12月03日21:30
台中地院一審法官無故給詐欺集團「車手頭」減刑,檢方上訴翻案成功,圖為警方逮捕車手畫面,與本案無關。(記者張瑞楨翻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男子黃凱賢擔任詐欺集團「車手頭」,帶領手下收款,觸犯刑度一年至七年徒刑的「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台中地院雖認定黃男犯罪危害非輕,卻逕自減刑輕判他九月徒刑。台中地檢署強調「黃男沒有減刑理由,竟判得比共犯還輕」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一審量刑不當,撤銷原判決後,加重改判黃男徒刑一年四月。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刑責一年以上

判決書指出,黃凱賢於二○一四年五月介紹蕭男加入詐欺集團,他本人則擔任「車手頭」,同年六月蕭男假冒檢察官,持「法務部台北行政執行處凍結管制執行命令」假公文,向受害黃姓婦人詐取一二○萬元得手,蕭男把錢上交黃男,黃再轉給詐欺集團。同年月八日,詐欺集團食髓知味,又向黃婦索取兩百萬元,再度派遣蕭男取款,警方在台中市埋伏抓到蕭男,循線逮捕黃男。

法官稱詐嫌未親自取款 輕判9月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鄭珮琪將黃男等人起訴,台中地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王怡蓁獨任進行簡式審判。法官認為,黃男與蕭男是共同正犯(俗稱共犯),黃男觸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僭行公務員職權罪與詐欺取財罪,以較重的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論罪,刑責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刑。

法官判決指出,黃男年輕力壯,卻加入詐欺集團,犯罪所生危害非輕,嚴重影響國人的信賴關係,因他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不是實際參與詐騙與向黃婦拿贓款的人,依此判刑九月。

判得比共犯還輕 二審撤銷原判決

檢方收到判決書後大為驚訝,原因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的最輕本刑為一年徒刑起跳,黃男沒有任何可以減刑的情況,一審竟輕判他九月徒刑,判得比共犯還輕,顯示量刑不當;檢察官蔣得龍上訴二審。

台中高分院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林清鈞、法官郭瑞祥、簡婉倫審理認為,同案蕭男判刑一年四月,共犯車手頭卻只判九月,確實量刑不當;黃男雖自稱沒拿到報酬,但他與蕭男是共同正犯,理應判決相同徒刑,依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刑一年四月,可再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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