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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紅火案纏訟15年今宣判 辜仲諒無罪理由曝光

鏡週刊

更新於 2021年04月28日04:54 • 發布於 2021年04月28日04:54 • 鏡週刊

中信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遭指在擔任中信金副董時涉紅火案,全案纏訟15年後,高等法院更二審今(28日)宣判,高等法院發言人黃玉婷表示,紅火公司與中信金及中信銀屬於不同的公司法人,結構債交易案並未造成中信銀損失,另也沒證據顯示辜仲諒涉操控兆豐金股價,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等3人均獲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前中信金遵法主管鄧彥敦更一審已無罪確定。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在紅火案中,被告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並不構成銀行背信,因紅火公司購買結構債的資金及付款等交易條件,雖來自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及陳俊哲(在逃)等人有利安排,且與中信金控積極買進兆豐金控股票導致系爭結構債連結標的兆豐金控股價之上漲有關,但紅火公司與中信銀行或中信金控屬不同法人,中信銀行以當時公平市價將系爭結構債出售予紅火公司後,紅火公司因贖回系爭結構債而發生之差額獲利,難以認為有何法律依據可認為仍應歸屬於中信銀行或中信金控。

判決指出,紅火公司贖回結構債的差額獲利,是來自於兆豐金控股價的上漲,而兆豐金股價之上漲,主要因中信金控轉投資兆豐金控的新聞報導及公開資訊,暨中信金控大量買入兆豐金控股票所致。法官認為辜仲諒等人如果沒有將結構債出售給紅火公司,就是繼續持有系爭結構債,或於申請轉投資兆豐金控前贖回或出售系爭結構債予第三人,無論辜仲諒等人決定繼續持有、贖回或出售結構債給第三人,中信銀行均無法賺取上開差額利益或相當於該差額的利益,且極有可能蒙受更為重大損失。

高院更二審合議庭經審理後,認為依卷內事證雖然可證明中信金控因轉投資而大量買進兆豐金控股票,確有影響兆豐金控股價,但中信金控是經金管會核准轉投資兆豐金控,並大量買進入兆豐金控股票,有正當動機及合理商業目的,也沒有操控股價的事實。

高院合議庭認定,辜仲諒涉銀行背信、間接操縱股價;張明田、林祥曦涉銀行背信部分,均無法證明違法,因此均判無罪,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財產則不予沒收、追徵。

全案是檢方指控,2004年間前總統陳水扁辦理二次金改期間,當時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涉嫌與中信金財務長張明田、法務長鄧彥敦、財務副總林祥曦等人違法透過子公司「紅火」贖回結構債並間接操縱兆豐金股價,再將原應歸中信的3,047萬美元(約台幣10億元)挪為私用,造成中信重大損害。

辜仲諒在案發前潛逃日本遭台北地檢通緝,2008年11月間,特偵組偵辦扁案,赴日策動辜仲諒返台作證,並將紅火案從台北地檢署手中「接辦」,辜仲諒返台至特偵組指證扁向他收近3億元及陳述龍潭案相關案情後,特偵組予辜1億元交保,2009年將辜仲諒起訴,辜仲諒一審遭判9年、張明田8年、林祥曦7年半,今全案無罪。

【辜仲諒救巨蛋】辜仲諒揪台日大咖企業接手 大巨蛋試營運時程浮現
辜仲諒獲准以5億擔保暫出境 出席棒球12強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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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發言人黃玉婷法官說明紅火案辜仲諒無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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