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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不算收賄?黃帝穎曝關鍵「3司法見解打臉黃國昌」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3月27日02:01 • 發布於 03月27日02:01
律師黃帝穎表示,民眾黨主席黃國昌簡直把政治獻金當成收賄的遮羞布,強調以「3個司法見解打臉黃國昌」。(記者塗建榮攝)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民眾黨主席黃國昌對前台北市長柯文哲被判收賄高喊「難以置信」,痛批法院沒有認定柯文哲收受1500萬,卻把捐給台灣民眾黨的210萬政治獻金當成賄款。對此律師黃帝穎表示,黃國昌簡直把政治獻金當成收賄的遮羞布,強調要以「3個司法見解打臉黃國昌」。

黃帝穎今天在臉書發布貼文稱,首先,徐永明案200萬元期約時代力量專戶,法院判決構成收賄罪。北院認定時任時力立委徐永明借用立法院紅樓會議室作為舉辦場所,再共同具名發文施壓經濟部官員出席等行使職權,以200萬元政治獻金名義匯入時代力量政治獻金專戶構成期約,判決徐永明構成收賄罪。

黃帝穎說,不論是本人名義或政黨專戶收錢,只要與公權力形成對價關係,法院即認定構成收賄罪。柯文哲案就算是民眾黨專戶收錢,也不影響收賄罪成立,徐永明案就是前例,司法見解穩定,沒有雙標。

其二,林益世貪污案辯稱政治獻金,高院仍判決林益世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時任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案向業者索賄,訴訟中有人辯稱是政治獻金,但高院判決認定林益世收錢與職權具有對價關係,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

其三,朱亞虎認罪行賄,近十年各級法院貪污案件判決,只要污點證人認罪行賄,官員收賄均判有罪,司法見解穩定,柯文哲被判收賄罪,符合實務常態。

黃帝穎強調,林益世案判決及徐永明案判決都「打臉黃國昌」;政治獻金不應是收賄的遮羞布,關鍵就是朱亞虎認罪行賄210萬具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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