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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凱案效應】陳尚潔判刑掀社工集體焦慮 保證人地位等3大法律爭議成攻防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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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04月28日13:35 • 發布於 04月28日13:20 • 林宣佑
「凱凱案」中社工陳尚潔一審遭依故過失致死判2年,引發社工到行政院前抗議。(合成照片/資料照片、Threads @wodemingzishikin授權提供)

「凱凱案」中涉過失致死社工的陳尚潔本月16日一審遭判刑2年,且未獲緩刑。這是首案社工被判過失致死,也是第一次社工被認定有「保證人地位」。不過,綜觀判決全文,法庭爭論的焦點並不只「保證人地位」,還要認定社工的「不作為」成立「過失」,且與凱凱(又名:剴剴)死亡具備「相當因果關係」,結合3項要件,才構成一審判決的關鍵依據。

「保證人地位」引發社工不滿

一審判決理由以陳尚潔具備「保證人地位」作為成立過失致死的前提,引發社工界不滿與憂慮。22日,超過1600人前往行政院抗議,要求改革社福制度並保障社工權益。

儘管法官在判決中寫道,保證人地位並不是因為陳尚潔是「社工」這個職業身份,而是基於她對凱凱的狀況具有主導權卻消極、甚至沒有作為。但這個說法顯然不被社工群體接受,多名社工對外強調,陳尚潔的處境絕非特例,而是所有社工都可能面臨的集體焦慮。

對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李明洳表示能同理社工的焦慮,身兼律師及社工師的她,對近期法律人與社工之間的矛盾觀察尤為深刻。

(取自臺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臉書粉專)

目前法院是透過兩條路徑來建構陳尚潔的「保證人地位」,首先認為陳尚潔對「危險源」負有監督責任,法院指出,兒福聯盟當初在自行招募、評估與審查後,指定劉彩萱為凱凱的全日托照護者;而「全日托育型家外安置」本身具有高度封閉性,加上保母長時間、連續不間斷的工作,壓力容易累積,進而可能轉化為對嬰幼兒的不法侵害。在此情況下,法院認為兒福聯盟將孩子置於具有風險的照護環境中,理應負起監督與保護責任,而陳尚潔身為受聘社工,則負有代為執行的義務。

不過李明洳卻認為,法院此論述等於將「監督危險源」的責任直接連結至社工的職務身分,也難怪社工群體難以將此視為單一個案。她進一步質疑,若將保母與全日托照護視為危險源的邏輯成立,那麼同樣處於封閉空間、且24小時照顧孩子的父母與家庭,「難道也要被視為危險源嗎?」

兒福聯盟

保母劉彩萱是經兒福聯盟自行招募、評估與審查後,指定為凱凱的全日托照護者。(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而法院建構的第二條路徑,是認為陳尚潔將個案置於「排他性之防護支配」之下,並「自願」承擔保護義務。判決指出,兒福聯盟透過三方契約禁止保母洩漏個案資訊,且於契約中隱匿實際地址,排除家屬及外部單位的監督;同時,陳尚潔與新北市社福中心社工形成分工,負責追蹤孩童狀況,且未主動提供保母聯絡資訊,使自己成為掌握個案資訊的唯一窗口。

另一方面,台北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訪視輔導員」雖有義務到保母家中檢視托育環境、觀察保母與幼童互動,但訪視並非針對單一個案,亦無從掌握凱凱的背景資訊。因此在本案涉及的3個機關之中,保母、出養家庭、相關機構的溝通都需要經過陳尚潔,因此法院認定陳尚潔因對個案有「排他性的支配力」,成立保證人地位。

網紅「巴毛律師」(本名:陳宇安)認為,社工與保母之間並非監督關係,而是比較接近基於《刑法》「信賴原則」的平行協作。所謂信賴原則,是指行為人在已經盡了自身注意義務的前提下,原則上可以合理信賴他人也會履行其職責。

不過巴毛律師也指出:「即便如此,社工還是有注意小孩身體狀況的義務。我覺得這個不能用『我們(社工)只負責出養轉介』為由,事實上你就是要注意到他的狀況。」她進一步主張,陳尚潔因對個案具有排他性的支配力而具保證人地位,無法免除她通報風險的責任。

而李明洳則分析,德國等國家的社工因承擔自願保護義務,往往擁有較高公權力,且在第一線與實際照顧者共同承擔照護責任,但台灣目前的制度,並未提供收出養的社工上述兩項關鍵支持。

劉彩萱姊妹

巴毛律師認為,社工與保母之間並非監督關係,而是比較接近基於《刑法》「信賴原則」的平行協作。圖為。(合成照片/張哲偉攝)

(延伸閱讀:【兒少法大修】首納「兒童工作證」精神 規範卻掛一漏萬仍埋安全隱患

「過失責任」引用指標具爭議

「凱凱案」中最令人心痛的畫面,莫過於他被送交保母劉彩萱照顧前後的強烈對比,原本圓潤、活潑的模樣變得消瘦、無神。法院一再強調,陳尚潔身為具專業知識的收出養志工,理應比一般人更有能力辨識兒虐徵象,並以「台灣兒少保護社區亮點強化方案兒少虐待臨床表徵12點提醒指標」作為參照,指出凱凱生前已有多項狀況符合該指標。

根據醫師鑑定結果,凱凱是在生前1個月內遭受極為嚴重的虐待致死,而陳尚潔於2023年11月20日最後一次訪視時,觀察到凱凱出現消瘦、額頭瘀傷、掉牙、缺乏笑容等狀況。然而,在凱凱於2023年12月24日身亡前的關鍵1個月內,保母以各種理由拒絕訪視,這段期間陳尚潔未曾再見到凱凱本人,僅透過通訊軟體與保母保持聯繫。

社工陳尚潔

李明洳指出,判決引用的「台灣兒少保護社區亮點強化方案兒少虐待臨床表徵12點提醒指標」不僅發表時間晚於陳尚潔第一次訪視個案的時點,且該指標設計的原意是要提供給現場醫療人員參考。陳尚潔未來可能會以「一個發表時間在後、且針對醫療專業開發的指標,是否能跨領域作為裁定社工未『盡注意義務』的法律依據」作為爭執點。

儘管審理過程中陳尚潔一再否認過失,但法官卻認為陳尚潔擁有6年資深經歷,且曾親眼目睹個案的狀態起伏,理應能「預見」若幼兒在受傷或異常行為下未獲妥善醫療,將導致致死風險,卻因盲目聽信保母說詞而放棄查證。

但陳尚潔在11月20日見到凱凱的狀況、表徵是否能被判斷為兒虐,且預見凱凱在1個多月後遭虐死的結果,李明洳持保留態度。

巴毛律師坦言,若以結果回推責任,難免帶有事後諸葛的上帝視角,但從社工與保母的通訊紀錄來看,情況已相當異常,尤其是保母傳送的照片中,凱凱的外貌與初期相比出現劇烈變化,「幾乎已經不像同一個孩子」。她認為,即使不是以專業社工標準衡量,而是一般家長面對如此明顯的狀態落差,也可能察覺情況嚴重,甚至察覺小孩有生命風險,更遑論具實務經驗的社工,若未進一步查證,恐難排除其未盡注意義務的爭議。

凱凱受虐跡

未盡注意義務」的爭議。(資料照片)

「因果關係」邏輯遭質疑

判決寫道,陳尚潔的「消極之不作為」與凱凱的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法官認為當時陳尚潔的案量適中,並非忙到無法應付,因此在法律上具備「期待可能性」——也就是說,她當時完全有能力查覺異狀並採取行動;而判決也指出,若陳尚潔當時能積極查核、即時通報,甚至僅是確實執行訪視,都有極大機率讓保母心生忌憚而收手,悲劇也就不至於發生。

李明洳與巴毛律師均指出這段論述的矛盾,認為判決因果關係邏輯建立在「保母是理性的加害者,只要社工積極介入,保母就會收手」的狀況,但實務上加害者可能因為害怕行跡敗露,反而加速犯行或將證據藏匿得更深。事實上,從本案紀錄來看,保母劉彩萱在對話中一直表現出極度配合的模樣,這種行為,正凸顯了判決對加害者心理預設的失真。

保母劉彩萱(左)

「消極之不作為」與凱凱的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合成照片/資料照片)

判決加入道德批判 加深社會、社工焦慮

一審法官根據保證人地位、過失責任、因果關係的確立,依過失致死罪判陳尚潔2年徒刑。李明洳認為,二審雙方勢必會針對這3點再有攻防,而以司改會的立場來說,會更重視司法判決是否能發揮修復功能,協助社會理性回應集體創傷。然而,本案法院在認定「過失」時,除了基本的法理構成要件,還加入如「消極漠視」等具主觀道德批判的措辭。她表示,這類有意識的用語雖回應了大眾情緒,卻可能模糊了法律界線,反而加深社工專業領域與社會間的集體焦慮。(責任編輯:呂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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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凱凱案效應】社安網真實裂縫⋯誰來接住第一線社工墜落的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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