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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剴剴案」催生兒托法三讀通過 監管雲入法、虐兒最高可處60萬

Yahoo奇摩即時新聞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 Yahoo奇摩新聞

幼兒托育因「剴剴案」受高度關注,立法院會今天(14日)三讀通過《兒童托育服務法》,明定若托育相關人員有身心虐待或情節重大的性騷擾等,最高可處新台幣60萬元罰鍰,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其所屬托育機構名稱。「監管雲」部分,要求托育機構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影像至少保留30天,並應上傳至主管機關建置的系統儲存。

行政院會去年5月通過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將0歲到2歲托育規範單獨立法,重點包含居家托育執業資格調整、強化托育機構管理、增加多元托育型態、強化不當對待處理機制等。

經過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八次排審、三度朝野協商後,立法院會今天上午三讀通過訂定兒童托育服務法。

條文明定,托育服務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及提供兒童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的托育服務。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應掌理全國性托育服務政策、方案的規畫,定期辦理托育需求調查,蒐集全國性托育服務基本資料,包括收費項目與數額等。

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開托育諮議會,整合規畫、協調、諮詢、宣導托育服務、開發居家托育人力資源、訂定居家托育收費、退費項目及調整原則,托育機構的收費、退費項目與其他托育服務相關事項。

條文明定,具托育專業人員資格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取得居家托育服務證書後,才可提供居家托育服務。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居家托育人員的監督及檢查,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時,不得藉故藏匿兒童。

居家托育服務收費及退費項目的訂定與調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再由地方主管機關分區訂定托育服務收費及退費基準,並應至少每兩年定期檢討;居家托育人員不得收取收費與退費項目及其金額基準以外的費用。

居家托育人員應與送托兒童的法定代理人就托育服務的權利義務關係,訂定書面契約,相關格式及內容由衛福部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保障受托兒童權益,居家托育人員應在收托兒童當日前,完成投保專業責任保險。

基於保護兒童人身安全與發生兒虐案件時,得查知相關事實並確保證據保存,以利釐清責任歸屬,三讀條文明定,托育機構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妥善管理攝錄影音資料,至少保存30日、加以保密,並應傳送到地方主管機關建置的網路系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地方建置網路系統。

罰則部分,托育相關人員若對兒童有身心虐待,或情節重大的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等行為,將處行為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其所屬托育機構名稱。

考量未經許可設立的托育機構,其環境、人員資格及托育品質各方面都有未能適切提供托育服務之虞,除影響兒童身心發展外,所提供托育服務環境安全也堪慮。條文明定,未經申請許可設立托育機構即收托兒童,處行為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收托。

居家托育人員若違反兒托法規定,除依規定處罰、要求限期改善外,條文明定,得依其對托育品質及兒童安全的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兩年內違規點數達一定次數者,得暫停一定期間新收托服務;五年內暫停新收托達兩次,再違規且遭記點者,廢止其登記。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居家托育人員在兒托法施行前,已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領有結業證書,並取得居家托育服務證書者,在兒托法施行後得繼續提供居家托育服務。兒托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責任主編:莊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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