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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要課所得稅!財政部發布課稅作業規範 明年6月底輔導期過後連補帶罰

太報

發布於 2025年12月23日09:37 • 吳馥馨
財政部今天公布網紅課徵所得稅規範。李政龍攝

財政部今(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個人在網路社群媒體、影音平台及線上媒體等平台,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若因此而得到的境內、境外所得,皆要課徵所得稅。

這也是繼財政部今年9月10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後,再一次對網紅課稅原則進行規範;其中,今年9月發布的規範是針對「營業稅」,今次發有的則是針對「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針對課徵營業稅的範疇,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的網紅,及利用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的平台,訂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

至於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的個人網紅取得收入,基於「有所得即應課稅原則」,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的規範重點包括。一、個人網紅在平台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創作內容(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至平台,以表演性質之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台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報酬,包括平台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都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第二,個人網紅提供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透過平台接收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台與觀眾共同參與;因此,個人網紅表演勞務交易流程的任一階段,如果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其自平台取得收入,就涉及或屬於我國來源收入。

賦稅署表示,如果交易流程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賦稅署副署長倪麗心補充說明,除了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度,若網紅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可以另計。

賦稅署舉例,境內個人網紅甲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台A,取得網紅收入新台幣1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8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至勞務提供完成地均在我國境內,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2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地在我國境內、勞務提供完成地在我國境外,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

依此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9萬元〔8萬元×100%+2萬元×50%〕,並以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所得4.95萬元〔9萬元×(1-45%)〕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另外,甲君還要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即海外所得)0.55萬元〔(10萬元-9萬元)×(1-45%)〕,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依最低稅負制規定申報。

至於境內平台及辦理稅籍登記的境外平台,給付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予個人網紅,財政部表示,這類平台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自明年1月1日起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以掌握課稅資料及維護租稅公平。

此外,當境外平台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外廣告主,觀看廣告者為境內免付費觀眾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該平台取得我國來源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7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考量本規範施行初期,個人網紅及平台恐不熟悉相關規定,因此,在2026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在期限前網紅及平台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完納所得稅者,免依稅法規定處罰;財政部再次籲請個人網紅及平台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繳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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