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後未停車處理…台東男判緩刑 法官:不是你的過失也構成肇逃
台東市江姓男子因肇事後未停車處理,日前遭台東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2個月,緩刑2年,並得易科罰金折算。法官強調,即便事故不是你的過失,逃離現場仍構成肇事逃逸。
2024年7月2日上午8點20分左右,江男騎機車行經泰安街與仁六街交叉口,準備左轉。當時,余姓騎士從後方接近,因閃避江男的機車而倒地,造成左腿、左手肘擦傷及頭部鈍傷。事發後,江男未停車,也未報警或協助傷者,即騎車離開現場。
警方接獲報案後展開調查,透過監視器畫面及現場勘驗,確認江男為前車並已打方向燈,但逃離現場行為明確。案件移送檢察官後,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指控江男犯刑法肇事逃逸罪。法院審理時,江男坦承犯行,並提供事故相關證據。
法院調查指出,江男為前車,並已打方向燈,事故並非他過失所致。但他明知有人受傷,卻未盡停車協助或報警義務,因此成立肇事逃逸罪。法官在量刑時考量江男無犯罪前科、事後坦承犯行,且被害人願意原諒,宣告緩刑2年,刑期暫不執行。
法官也強調,交通事故後的基本責任就是停下來處理、協助傷者或通知警方。逃逸不僅違法,也可能帶來刑責,即便你在事故中沒有過錯,也不能以「我沒撞人」作為理由離開現場。
法界人士表示,這起案件對所有駕駛人都是警示,事故發生後,停車、報警、協助傷者,是法律要求的最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