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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台灣司法面臨嚴峻挑戰──立院怠審人事與憲訴修法開倒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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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4年11月05日00:59 • 發布於 2024年11月04日03:40 • 李怡俐、李韶曼、林建志、翁燕菁
黃國昌與翁曉玲委員主張,由於大法官不足額,應上修《憲法訴訟法》的大法官表決門檻,這無異於倒果為因,反而更妨礙民主憲政體制正常運作。(合成圖片)

自由憲政體制下,司法審查確保行政與立法部門依法負責,讓國家權力接受法治監督。然而,當前的民粹主義浪潮正逐漸侵蝕司法獨立,對法治造成嚴重威脅。這種侵蝕是藉改革名義削弱司法自主性,以滿足從政者的利益。目前備受爭議的《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正使台灣司法與憲政面臨嚴峻挑戰。

2024年大選後,民進黨連任總統,但立法院由國民黨主導,形成分裂政府。在分裂政府中,司法本應擔任仲裁角色,協助解決行政權與立法權之分歧。但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司法任命採總統與立法院共同決定的「合作模式」(cooperation model)。這一機制在分裂政府的情況下,易使司法人事成為權力角力的焦點,進而造成憲政僵局。總統在8月30日提名司法院正副院長與5位大法官,以銜接10月31日卸任的空缺,但立法院卻遲不安排審查,導致正副院長與5位大法官懸缺。11月1日,代理司法院長雖已上任,但立法院怠審人事案,使司法最高機關無法正常運行,影響其穩定性與獨立性,已然違反憲法忠誠義務(大法官釋字第632號解釋以及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立法院一方面怠審人事案,另一方面卻積極推動《憲法訴訟法》的修正。黃國昌委員和翁曉玲委員主張,由於大法官不足額,應上修《憲法訴訟法》的大法官表決門檻,這無異於倒果為因,反而更妨礙民主憲政體制正常運作。現行《憲法訴訟法》第30條規定,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參與評議,過半數同意可以做成判決,與美國、日本、法國、南韓、和南非法院所採取的「簡單多數決」標準一致,僅需幾位大法官形成多數意見即可作成判決。然而,翁曉玲委員修正草案的第4條與第30條卻將表決門檻提高至2/3,並以「法定總額」取代「現有總額」,等於實質要求須10位大法官同意,在大法官提名延滯不足額時,即影響憲法法庭的正常運作。

翁曉玲委員提出的《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與其口頭說明中,關於法官總額、出席與表決門檻的主張具有許多問題。台灣在威權時期曾因設置高門檻而導致司法審查停滯不前。1993年隨著《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訂,門檻降低為「現有總額」即在職人數2/3出席及出席者2/3同意,使憲法解釋活絡,促進憲政發展與人權保障。然而,翁版修正草案要求以「法定總額」的2/3作為表決門檻,無異讓司法審查制度回歸僵化。若該草案通過,將使得憲法法庭在大法官人數不足時,特別是立法院未及時審查大法官人事案的情況下,無法做出裁判,使憲政運作陷入僵局。憲法法庭無法履行憲法賦予之職責,不僅將危及司法獨立與權力制衡,更將使憲法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有效救濟淪於虛幻。

回顧2013年以來波蘭和匈牙利的案例,民粹領袖往往以「改革」之名侵害司法獨立,制定法律或修改制度以削弱法院決策權,滿足其政治利益。在這些國家,民粹政權操控司法,使得司法成為政治工具,失去公正性和獨立性。這些例子顯示出政治干預司法所帶來的危險:當司法淪為從政者的工具,法治的根基隨之動搖。

台灣司法部門正面臨類似風險。立法院不僅怠於履行人事審查責任,還試圖以修法限制大法官決策權。若不加以遏制,將威脅台灣的司法獨立,危及民主制度的穩定,侵蝕台灣自民主化以來累積的憲政成果。無論行政或立法權,皆有尊重司法權之憲法義務。我們呼籲所有關心台灣憲政與民主發展的公民共同抵制憲政開倒車,防止民主與法治倒退發生在台灣這塊土地上。

※ 李怡俐(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李韶曼(國立成功大學敏求智慧運算學院助理教授)、林建志(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翁燕菁(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兼創新國際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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