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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送地換孝心!約定月付10萬僅給1次 法院判蕭貪兒吐出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1月31日03:00 • 尹維源

一名父親因信任兒子,將名下整筆土地贈與對方,卻因對方未履行約定的扶養與協助農作義務,憤而提告撤銷贈與。法院審理後認定,該筆不動產屬於「附負擔贈與」,兒子違約在先,父親撤銷贈與合法有效,判決兒子須將土地所有權移轉回父親名下。

判決指出,阿廣與阿品(均化名)為父子關係,雙方於2023年簽訂不動產贈與契約,約定由阿廣將土地全數贈與兒子阿品,但附帶條件為阿品須自2024年2月起,每月固定支付父親10萬元生活費,並至少每周一次協助父親經營果園,以減輕年邁父親的勞務負擔。

依約,阿廣分別將土地4/5與剩餘1/5權利範圍陸續完成贈與登記,土地所有權全數移轉至阿品名下。然而,阿品僅於2024年2月匯款一次10萬元後,便未再依約給付,且也未履行協助果園農作的義務。

阿廣見兒子遲遲未改善,先後於2025年年初寄發兩次存證信函催告履約,仍未獲回應,最終決定提起訴訟,並以起訴狀送達作為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要求兒子返還土地。

法院審理時,阿品經合法通知,卻未出庭應訊,也未提出任何書狀說明,依法視同自認原告主張。法官檢視雙方簽訂的贈與契約內容,明確載明該贈與屬於「附負擔贈與」,並約定若兒子違反條件,父親得隨時撤銷贈與,要求返還土地。

法院指出,依民法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若受贈人未履行負擔,贈與人得選擇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贈與撤銷後,原本受贈人所取得的不動產,便屬於無法律上原因取得的利益,應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

法院強調,贈與撤銷僅影響債權行為,不會自動使已完成的不動產登記失效,因此本案並非「塗銷登記」,而是應由阿品重新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將土地返還予父親。綜合相關證據,包括贈與契約、土地登記資料、匯款紀錄與存證信函內容,法院認定,阿廣撤銷贈與合法有據,判決阿品須將該筆土地所有權移轉回阿廣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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