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生「初次見面」就被拖進摩鐵 全身是傷沾滿DNA
台北一名女大生A女2023年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男子B男,2人相識4天,決定相約見面騎機車外出兜風。不過B男當天卻開車,將A女載到汽車旅館,強行發生性行為,事後遭不堪受辱的A女提告,法院判決近日出爐,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10月。
根據判決書記載,2人在交友軟體相識4天,相約騎機車外出兜風,再載送A女去上班,但雙方碰面時,B男是開車赴約,並且直奔汽車旅館休息。A女證稱,她原本坐在床上滑手機,B男就突然過來要脫她衣服。
A女指出,她當下很害怕拚命抵抗試圖推開,卻遭到B男毆打頭部、單手掐住脖子,她曾試圖跑到門邊,卻又被拉回床上,因為力氣比不過對方,所以還是被脫到全裸,開始進行侵犯行為。
A女說,後來B男想要發生性行為,她因為害怕懷孕,要求要戴保險套,不過她還是沒有同意發生性行為,事後她趁著B男洗澡的空檔,透過IG傳訊息給女性友人求助,告訴對方「我被那個了」、「他還暴力」、「幫我叫警察」。
B男則辯稱,前往旅館的路上,有詢問A女是否願意當他女朋友,她也點頭回應,進入旅館時2人也是牽手進去,在旅館內發生性行為時,突然想將門打開一條縫產生刺激感,就將A女推往房間門口,並且將門把按下,發生性行為時可能有壓到A女手腳,但抓傷不是他造成的,在離開旅館前有隔著洗手間的門跟A女說,如果還要繼續跟他交往就主動聯絡我,因為A女一直沒有聯絡他,所以他也沒有主動聯絡A女。
法院認定,因為A女在事發後第一時間就去醫院驗傷,除了身體多處瘀傷、抓傷之外,在私密處也驗出B男的DNA,足認B男為滿足個人性慾,做出上述犯行,再衡量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判刑3年10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