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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

拚24年「年終只領3600元」釣苦主比薪酸!律師曝例外情況

造咖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01月22日09:08

網友發文感嘆在公司打拼24年,年終僅有3600元,灰心到想離職找新工作:「可能公司快倒了,我是不是該默默把人力銀行打開了」?釣出一票苦主爭相比慘,也掀起「公司是否一定要發年終」的關注與討論。

年終領太少,釣苦主比慘

原PO透過Threads發文抱怨年終太少,沒想到釣出一堆「苦主」刷比慘留言,有人對號入座「也曾經年終3600,然後四個員工一起離職」、「我拿過沒有的,下班最後一天送你四個字:新年快樂」,「還有更摳的,沒年終直接發廠商禮品抽獎」,也有人感嘆「做了三間百貨專櫃都沒年終」,可見各行各業差距甚大。

網友接力發出比慘留言後,讓原PO驚覺「一山還有山苦」,隨後他更補充自己不僅任職24年、10多年未加薪,還需輪班排休,讓許多網友感到相當意外,還有人提出「有給年終就要感恩,多的是沒給 (年終)的」、「再告訴你血淋淋的知識,勞基法沒有規定公司要給年終」,掀起熱議。

「年終獎金」公司不一定要發?

律師林正椈曾於2025年於臉書粉專分享,根據台灣勞動法規,以及法院實務見解,年終獎金屬於「非經常性給與」,具勉勵與恩惠性質,因此不被歸類為「工資」,意即,無論員工覺得自身表現是否優秀,就法律而言,雇主並無強制發給年終的義務。

林正椈律師也提醒,仍有例外情況,勞動契約明確明文約定薪資,寫有「保障年薪N個月」或「保證年終N個月」,且能提出書面證據,法院通常會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認定雇主受該約定拘束,一旦雇主無故取消或拒發,勞工即有權依法請求補足。林正椈律師特別強調,僅有口頭承諾往往因舉證困難而無法成立,留存「書面證據」才是保障自身權益關鍵。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但並未明訂「必須」發放的金額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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