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帶走未成年女兒斷聯1年多! 法院:已構成準略誘罪
一名美國籍男子因未依法院裁定返還未成年女兒,長達一年多阻斷母女聯繫,遭法院依「準略誘罪」判刑。法院審理後認定,男子行為已實質侵害母親對女兒的監督權,雖考量其動機與女兒最大利益,仍依法論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須接受法治教育與保護管束。
判決書揭露,該名男子與前妻離婚後,法院已裁定女兒的權利義務由母親單獨行使。不料,男子卻在依法行使會面交往權期間,擅自將當時僅7歲的女兒帶回住處,並未在約定時間交還,之後更長期拒絕返還,完全切斷母女聯繫管道。直到一年多後,才在法院強制執行下,女童才回到母親身邊。
法院認為,男子明知前妻單獨享有親權,卻仍利用會面交往之機,將未成年女兒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並排除母親行使監護與照顧權限,其行為已構成刑法所稱「和誘未滿16歲之人」,依法以略誘論處。
男子辯稱,是因為懷疑前妻對女兒施以家暴,基於保護之意才未返還女兒;但法院調查後認定,相關傷勢屬輕微挫傷,與學齡兒童日常活動相符,且檢方後續亦對家暴指控作出不起訴處分,認為男子說法不足採信。更關鍵的是,即便相關疑慮已排除,男子仍拒不返還女兒,顯見其主觀上具有排除他方親權的惡意。
法官強調,親權爭議不容以「自認正義」方式處理,即便是父母一方,也不得恣意阻斷他方與子女的正常關係。考量男子無前科,且女兒與其同住期間並無遭受不當對待,法院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宣告緩刑,盼其記取教訓、守法行事。
至於男子是否驅逐出境,法院指出,男子雖然是外國籍,但他已經在台灣工作多年,且與女兒仍具親子關係,綜合評估後,認為無立即驅逐出境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