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酒測罰18萬吊照3年 警攔查理由錯了!騎士大獲全勝
彰化一名機車騎士深夜遭警方攔查,因拒絕接受酒測,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重罰18萬元,並吊銷駕照3年、吊扣車牌2年。不過騎士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裁罰,他主張當時只是直行通過路口,沒有違規也沒有蛇行,警方攔查並不合法。
判決指出,男子阿韋(化名)於某日深夜11時許,騎機車行經彰化縣員林市育英路與員東路二段附近路口時,遭到員警攔查。警方指稱,阿韋從南昌東路進入育英路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因此攔停檢查,並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要求接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
但是阿韋經警方告知拒絕酒測的法律效果後,仍拒絕配合檢測,因此被依規定舉發。台中區監理所依法裁處罰鍰18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同時吊扣機車牌照24個月,並要求參加交通安全講習。
阿韋不服提告指出,自己當時是綠燈直行通過路口,從南昌東路經萬年路銜接至育英路行駛,並沒有轉彎或變換車道,自然沒有使用方向燈的必要。騎乘過程也沒有偏移、搖晃或蛇行等危險駕駛情形,警方僅從後方跟隨後攔查,缺乏合法理由。
法院審理時調查該路口道路結構,發現南昌東路、民生路、萬年路與育英路形成多車道交會路口,其中南昌東路可直接直行銜接育英路,不需左轉或右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駕駛人只有在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才須使用方向燈。
法官並查詢彰化縣政府提供的交通號誌資料,確認南昌東路與育英路號誌同步變換綠燈,兩路段屬直行動線。換言之,駕駛若依號誌直行通過路口,並不需要開啟方向燈。
此外,法院也調查現場實際行車情形,發現多數車輛從南昌東路直行至育英路時,確實沒有使用方向燈;少數有開方向燈的車輛,則有人打左轉燈、有人打右轉燈,顯示用路人普遍認為該路段屬直行動線。
法官認為,警方以「未打方向燈」為由攔查,顯然是對交通規則產生誤解;在攔查前,也無證據顯示騎士有危險駕駛,因此難認屬於警察職權行使法所稱「已發生危害或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法院指出,警察攔停屬於干預人民行動自由的公權力行為,必須符合合法要件。若攔查程序違法,後續取得證據就可能失去證據力。
法官認為,本案並沒有緊急或不得已的情形,警方攔查程序不符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之後要求騎士接受酒測也失去法律依據,因此拒絕酒測的裁罰缺乏基礎。法院認定,監理機關未審酌攔查程序是否合法,就直接依舉發單裁罰,處分顯有違誤,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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