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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警花女友私密影像遭判8月 兩大過免職

NOWNEWS今日新聞

更新於 22小時前 • 發布於 22小時前 • 記者鄧力軍/台中報導
▲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前盧姓警官,被控2021年任職北部警察機關期間,與一名擁有10萬粉絲的警花網紅交往時,未經對方同意偷拍兩人首次性行為過程(圖/google)

[NOWNEWS今日新聞] 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前盧姓警官,被控2021年任職北部警察機關期間,與一名擁有10萬粉絲的警花網紅交往時,未經對方同意偷拍兩人首次性行為過程,相關影像事後更流傳網路並遭販售。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妨害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販售性影像等罪嫌則因證據不足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第二分局表示,盧員犯案時尚未調任該分局,分局配合檢方偵辦後,已於2025年10月依規定一次記兩大過予以免職。

判決指出,盧男於2021年3、4月間與被害女子短暫交往,兩人在台北市某旅館首次發生性行為時,盧男涉嫌暗中架設手機錄影,拍下雙方私密過程。事後,該段影像遭人剪輯成13分鐘影片並在網路上以3000元販售,女子得知後始知遭偷拍,隨即報案提告。盧男雖坦承影片由自己拍攝,但辯稱雙方係合意錄製,並否認販售影像,主張影片早已刪除,可能因手機遺失遭他人還原後外流。不過,被害女子證稱,第一次發生性行為時完全不知遭錄影,第二次盧男欲再拍攝時,她已明確拒絕,並要求刪除相關影像。

法院勘驗影片後認定,畫面中並無雙方共同錄製或互動情形,被害人短暫看向鏡頭,尚不足以證明其知情同意;加上拍攝位置隱蔽、環境昏暗,難認女子能察覺正在錄影,因此認定盧男構成妨害秘密罪。法官指出,盧男身為警職主管,卻利用交往關係及被害人信任偷拍私密影像,嚴重侵害他人隱私,犯後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依妨害秘密罪判處8個月徒刑,並沒收存有性影像的光碟2片。至於檢方指控其販售性影像及違反個資法部分,因缺乏足夠證據證明相關帳號與金流由盧男實際掌控,均判決無罪。

第二分局表示,盧員於2022年7月調任該分局,本案妨害秘密犯行係其任職前單位期間所發生。分局獲報後即配合台北地檢署偵辦,認定其犯罪事證明確且嚴重影響警譽,已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一次記兩大過予以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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