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甲爐碴案郭再欽遭重判 法院:棄置、填埋非屬再利用行為
南檢偵辦3年,認定明祥馨公司涉收受爐碴後,沒確實破碎就填埋,違法在學甲農地等填埋68萬多公噸,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嫌起訴民進黨前中執委郭再欽等8人,經近4年審理,台南地院今下午宣判,認郭再欽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等罪應執行8年6月,得易科罰金部分則應執行2年2月。
台南地院指出,郭再欽犯修正前廢清法中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共7罪,各處2年、2年4月、1年6月、1年10月、1年6月、2年2月、1年8月;又犯公司法中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6月,又犯修正前廢清法中申報不實罪共17罪,各處3月(11次)、5月(6次);又犯商業會計法中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12罪,各處4月(3次)、5月(9次)。
其中,非法清理廢棄物共7罪,不得易科罰金應執行8年6月;得易科罰金罪,應執行2年2月,以1000元折算1日。
然而,最為關鍵的廢棄物清理部分,台南地院指出,郭再欽等人均否認此部分犯行,惟本案土地均經檢察官、南區督察大隊等挖掘出掩埋於地層底下爐碴產出物等情,均為郭再欽等人所不爭執。
台南地院指出,爐碴是煉鋼業事業廢棄物,依經濟部及歷年公告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可知爐碴僅得為非農業用地工程填地材料,若用於農業用地工程填地材料,即屬非法使用。明祥馨雖有再利用核可,也有購入再利用製程需要的機器,惟因技術問題而無法產出優良品質水泥製品,或水泥製品成本過高致產出產品無銷售去路問題,所以將爐碴產出物棄置於明祥馨周邊及分別填埋在本案土地,非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行為,因而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處罰規定。
台南地院表示,依大灣段農地購地流程及資金流向,足認該購地款項並非馬姓男子出資,而是由郭再欽全數支付,對照土地歷史航照圖及谷歌地球衛星照片,顯示郭再欽在支付105萬元訂金之後,即開始在農地填埋爐碴,可見郭再欽以自己名義購入農地時已經開始作為填埋爐碴用,馬僅購地人頭。
另依相關供述,並參照賴姓男子、魏姓女子、郭再欽為明祥馨三大股東,原超翔公司員工均轉至明祥馨工作等情,足認郭再欽等人因超翔公司爐碴事件,均明知爐碴不得填埋於農地,郭再欽對於賴及魏女租用明祥馨廠房原因,即是因為爐碴工業不能設立、填埋在農業區,知之甚詳,仍指示林姓男子將明祥馨篩分後爐碴或品質不佳產品掩埋、堆置在大灣段農地。
台南地院表示,依興業段土地購買、付款過程,均複製大灣段土地購買、付款模式,可見馬僅是購地人頭,郭再欽實為土地實質管領人;當時明祥馨再利用技術仍不純熟,所施做爐碴產出物並無市場價值,雖有生產,但數量甚少,絕大部分都是品質不良爐碴產出物或直接就是未經處理爐碴。
台南地院認為,國有土地804-2地號經挖驗確認有填埋爐碴情形,而興業段804、804-1等地號土地於鑑界後,即在804-2土地周圍設立圍牆,況804-2地號土地開挖下深至約2公尺為爐碴,顯然是刻意掩埋,應認是郭再欽等人於2012年2、3月填埋爐碴時,故意越界堆置爐碴在804-2號土地。
台南地院審酌,郭再欽因見魏女、賴爐碴生意有利可圖,竟聯合魏女、賴以明祥馨公司名義,收受上游廠商爐碴,再與馬姓、林姓等人以收購農地、或租或買工業用地手段,指示林、王姓男子等人將鋼鐵廠收購爐碴回填於農地及工業用地,並刻意挖掘2、3公尺深坑回填更多廢棄物,再覆蓋土壤,非法提供土地回填、清除、處理廢棄物,嚴重影響環境衛生,危及生態。之後,轉手將填埋爐碴土地以高價出售,反覆利用該手法,牟取暴利,惡性非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