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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電擊棒防身 被罰3千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1年12月06日02:29 • 發布於 2021年12月05日15:27

台南賴姓男子騎機車被路檢,因車上放置電擊棒,被依違反社維法究辦;他辯稱是為了防身,不知違法,台南地院柳營簡易庭認為,賴沒有警械執照,不得攜帶電擊棒,依違反社維法裁罰三千元。

賴姓男子是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八項「攜帶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裁罰,違反該法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只要是行政院公告「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的棍、刀、槍及其他器械均屬「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民眾防身常見的木質警棍、膠質警棍、鋼質伸縮警棍、瓦斯噴霧器、電擊器等均屬之。

台北市劉姓警官指出,警棍、電擊器、手指虎或手銬,市面上都可買到,但買到不代表可以合法持有,被查獲依然違法。他說,日前社會出現許多球棒隊事件,引發民眾對防身物品需求,其中辣椒水是以辣椒素為主,非管制物品,與列管為警械的俗稱催淚瓦斯的瓦斯噴霧不同,因此可持有及使用辣椒水,但只能在自衛時使用,若拿來攻擊人就會構成傷害罪。

賴姓男子今年九月十六日深夜十一時,騎機車行經台南市區道路遇上警方執行路檢勤務,員警查獲並扣得其放置在機車置物箱內的電擊棒,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院裁處。

法官調查,電擊棒屬主管機關內政部公告查禁器械,賴未具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民間守望組織巡守隊員身分,也未因任職於雇用警衛、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而領有警械執照,未經許可不得攜帶電擊棒,處三千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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