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口小霸王」重判7年6月理由曝! 北院狂電胡亦嘉:對檢比中指「藐視司法氣焰高」
街口支付創辦人胡亦嘉6年前在街口投信配售「期街口布蘭特正2基金」追募案時,和地產大亨楊建一之子楊立偉共謀自肥,獨厚兩人實質掌控的境外公司,胡共獲利3500萬、楊近2400萬。一審今重判胡亦嘉7年、併科1億元罰金,另6月得易科罰金。台北地院痛斥,胡亦嘉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等於是玩弄其他券商與投資人,將他人權利「視如敝屣」,且犯後試圖滅證,更在開庭時對檢察官「比中指」,凸顯其氣燄高、藐視司法,因而重懲。
胡亦嘉如何撈到3500萬
北院合議庭今天深入揭露胡亦嘉的犯罪手法。
合議庭認定,2020年4月間,街口投信發行的「街口標普高盛布蘭特原油ER單日正向2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之額度即將用盡,準備向金管會申報追加募集額度。但綽號「街口小霸王」的時任董座胡亦嘉卻覬覦這檔基金當時的溢價比很高,獲利空間大。胡亦嘉對於街口投信具有控制性,也有權決定基金配售對象,但身為董座的他,理應做到公平配售,卻和楊立偉策畫牟利。
胡亦嘉利用由他實質掌控的境外公司TRILL、由楊立偉實質掌控的WINNER公司作為申購管道,計畫在本案基金開放申購期間,把基金獨厚配售給替這兩家境外公司申購的國內券商台新證券及富邦證券。待胡亦嘉、楊立偉真的買到基金後,再拿到次級市場拋售,從中獲取鉅額利益。
合議庭認為,後來接手董座的王律傑,明知胡亦嘉擔任董事長時,只將本案基金配售給台新證、富邦證,也知道胡亦嘉是透過富邦證申購基金牟利,但他卻為了共同圖利胡亦嘉,配合胡亦嘉的指示,把基金獨厚配售給富邦證。合議庭估計,胡亦嘉因此獲利3503萬5603元,楊立偉獲利2382萬6121元。
而胡亦嘉、王律傑因為不公平配售違反忠實義務,損害公眾及監理機關的信賴,導致街口投信的商譽受損,也讓在初級市場申購的投資人獲得不公平待遇。其後,街口投信申請募集「街口標普高盛黃豆ER單日正向2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時,金管會認為街口投信有內部控制的制度重大缺失,在2020年10月12日打槍退回申請案。合議庭據此認定,胡亦嘉、楊立偉及王律傑3人已構成《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的背信罪。
找親信滅證騙金管會
合議庭也認為,胡亦嘉事後採取滅證動作。胡亦嘉為了防止金管會知道,他就是TRILL的最終實質受益人,居然和親信詹淑玲在2020年10月9日到10月23日間,共謀偽造「2020年5月15日TRILL公司董事會議授權文件」、「2020年6月30日客戶投資及財務資料更新表-法人」、「2020年6月30日董事變更聲明」、「董事名冊」、「董事職權證明書」等文件,還把TRILL的唯一股東變更為金德泰。
而且胡亦嘉更在文件中偽簽香港律師「BERSANI MATTHEW DONALD」的名字,假裝是香港律師執行見證的認證文件。詹淑玲將假文件提供香港第一證券人員,讓香港第一證券去回覆金管會。
這段神操作騙倒金管會,使金管會誤認TRILL在2020年8月至10月間申購基金時,是由金德泰發出所有交易指令,且金就是最終受益人,掩蓋藏在TRILL背後的實際最終受益人是胡亦嘉的事實。合議庭據此認定,胡亦嘉和詹淑玲另構成《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下屬苦勸,胡亦嘉「仍繼續搞」
合議庭痛批,胡亦嘉違反身為街口投信負責人應負的忠實義務、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更主導、策劃整個非法配售計畫,他利用職務上的控制地位、配售權力中飽私囊,把應該公平分配投資人的基金額度獨厚台新證、富邦證,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投資人申購。
此外,胡亦嘉被金管會裁罰及解除董事職務後,完全不知悛悔與反省,還繼續利用不知情的妻子莊郁琳,夥同知情且配合的王律傑持續非法配售。
期間,時任代理總經理王皓正曾不斷提醒胡亦嘉「指定配售方式可能違法」,但他卻無視規勸,證明他把本案基金當作個人投資工具,為了可以獨厚申購,無視法紀、恣意擅斷,為達目的不擇手段,可謂玩弄其他券商與投資人,將其他券商與投資人的權利「視如敝屣」。等金管會展開調查後,更製作不實文件掩飾最終投資人身分,試圖滅證誤導金管會與檢調。
「比中指」司法重傷害
就特別背信罪部分,合議庭考量,胡亦嘉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且在去年5月26日法院開庭審理時,當庭對公訴檢察官「比中指」,堪認胡亦嘉「氣焰甚高,藐視司法」,對公訴檢察官做出具有侮辱性的肢體語言,他的犯後態度成為量刑的不利因子。
合議庭審酌,胡亦嘉主導和策劃本案,犯罪純粹為了私利、其手法縝密、嚴重違反忠實義務、犯後沒有悔意等因素,決定重判7年、併科罰金1億元,另依偽造文書罪判6月(以每日3000元計算),折合易科罰金54萬元。
至於王律傑的部分,合議庭考量,他曾任街口投信代理董座及董座,竟違背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任內配合胡亦嘉指示多次核決獨厚富邦證;但他沒有實際獲利,可責性比胡亦嘉輕,且曾向胡亦嘉表達疑慮、勸胡亦嘉「公平處理」,因此量處4年6月。
而楊立偉則獲輕判,合議庭認定,他和胡亦嘉共謀犯案,其參與程度深,獲利頗豐,但考量他從偵查中就認罪,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加上參與程度沒有胡亦嘉嚴重,也沒有前科,因此輕判1年、宣告附條件緩刑4年,緩刑確定1年內須向公庫支付500萬元。
而胡亦嘉的親信詹淑玲,明知TRILL最終受益人為胡亦嘉,卻為了規避金管會調查,竟建議胡亦嘉在董事會授權文件資料上倒填日期,製造金德泰是TRILL唯一股東的假象;她也知道胡亦嘉偽造香港律師的簽名,卻仍然把文件交給香港第一證券人員。合議庭考量她坦承犯行及沒前科等狀況後,決定判4月、宣告附條件緩刑2年,緩刑確定1年內支付國庫10萬元。
至於檢方同步起訴胡亦嘉妻子莊郁琳、詹淑玲及陳志睿涉背信,合議庭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莊郁琳等人有參與非法配售計畫,這部分判無罪。
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胡宗淦、受命法官林思婷、陪席法官施函妤。全案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