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宕修法影響人民權益 監察院糾正原民會
〔記者林哲遠/台北報導〕監察院今日表示,民間團體承接政府採購案,因未依法定比率僱用原住民,遭原住民族委員會課處原住民族就業代金逾採購金額的20%。不過,司法院釋字第810號解釋早已於110年10月即要求原民會2年內完成修法,但原民會雖提出修法草案,迄今仍未完成立法程序,嚴重影響人民權益,監察院通過監委紀惠容所提調查報告,糾正原住民族委員會。
紀惠容調查發現,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要求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僱用一定比率原住民,僱用不足者須繳納代金。司法院針對此議題有兩次解釋,第一次,釋字第719號解釋肯認該制度合憲,但宜有適當減輕機制。
紀惠容補充,第二次,司法院釋字第810號解釋認定有部分違憲,指以劃一方式計算代金金額,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立法者未設定適當調整機制,違反比例原則,宣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部分違憲,要求2年內修法。
不過,原民會遲未依大法官解釋意旨修法,紀惠容指出,原民會僅以111年4月訂定之「原住民族就業代金調整機制暫行要點」作為暫時性措施,規定代金金額超過採購金額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調整至採購金額,猶有不足。
紀惠容表示,原住民代金制度旨在促進原住民族就業,為現行原住民族之保障扶助發展措施之一,但隨著實務操作的推展,代金制度引發爭議與質疑,包括計算金額與比率是否應重新檢討、人數計算與期待可能性之問題,及廠商在政府採購案大量投標,惟代金計算標準係依廠商人數,而非標案數量等。
監委強調,諸多問題涉及法律正當性、比例原則及實務合理性等,代金之計算與調整方式尚不完善,爭議問題懸而未決,原民會應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