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飛機杯」觸法?法官看法不一
俗稱「飛機杯」的男性自慰器充斥網站,市面也出現選物販賣機公然販售,外包裝印有女子清涼、甚至裸露照片以吸引買氣;有法官認定產品屬猥褻物判刑,但也有法官認為社會風俗變化,並不足以令一般人產生性慾判無罪;類似遊走法律邊緣的商品是否觸法引發討論。
許姓男子在情趣用品店內陳設選物販賣機,擺放印有女性裸露三點外盒的男性自慰器;許辯稱沒有遮蔽三點「是為忠實呈現該商品特色」,無意圖誘導,自慰套也非猥褻物。
法官認為,自慰套外包裝印有女性生殖器清晰照片,客觀上足以刺激一般人性慾,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社會風化,依公然陳列猥褻物品罪判拘役十日。
楊男同樣以販賣機陳列外觀印女性裸露照的仿女性陰部男性自慰器,法官認為以目前社會風俗,是否達猥褻程度難以圖片認定,自慰套仿陰部和實體相差甚遠,難令人望之即感覺興奮或產生性慾,判無罪。
律師范振中說,大法官釋字第六一七號曾做解釋,將猥褻物區分兩類,其一是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等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物;另是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令一般人感覺羞恥、厭惡等物,需法官衡酌具體案情,判斷個別案件是否達猥褻程度。
他認為可從妨害風化罪章的立法目的去慎思,包括其所保護之法益,在保障青少年免於太快、不正常性資訊汙染身心,也避免他人遭受猥褻物品非自意願性,或強行性干擾的自由。
律師林富貴則說,猥褻物是不確定法律概念,屬個人主觀感受,過去會以有無露三點為判斷門檻;這類自慰器上印裸女照,看了令人臉紅心跳、感到羞恥就符合要件,有些業者其實遊走法律邊緣,明確遮蔽、標示警語才不會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