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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案宣判】柯文哲收賄圖利「北院認證」!3大理由曝光 沈慶京一抹笑成關鍵

太報

更新於 03月26日11:41 • 發布於 03月26日11:13 • 謝亞庭、白廷奕、侯柏青
柯案宣判後柯文哲在律師鄭深元、陸正義、蕭奕弘、黃國昌、陳智菡等人陪同下召開記者會。李政龍攝

台北地院審結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及的京華城、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合議庭認定,他收受威京集團總裁沈慶京210萬「前金」,在明知京華城公司與北市府行政訴訟吞敗,且都委認為適法性有疑慮的情況下,仍蓋章決行推進京華城案,一審針對收賄犯行部分,依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處柯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6年。

檢方指控,柯文哲擔任第二任台北市長期間,涉嫌收受威京集團總裁沈慶京210萬、1500萬賄賂,使得京華城公司在沒有法令依據下取得20%容積獎勵,不法利益逾百億元。其中,合議庭認定,沈慶京找人頭以政治獻金形式匯入民眾黨的210萬元屬於賄款;至於「小沈1500」部分,則認為檢方的補強證據不足,而未認定金流屬於行賄。

柯文哲的收賄行為,同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屬於一行為觸犯數項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合議庭從重以違背職務收賄罪論處,重判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6年。

至於合議庭為何認定柯文哲犯收賄、圖利罪名?3大關鍵理由如下:

一、「沈柯會」已達行、收賄合意:

合議庭指出,2020年2月20日上午,朱亞虎陪同沈慶京前往台北市政府與柯文哲會面時,曾觀察到沈單獨進入市長辦公室與柯會談約1小時。朱雖在會客室外等候,未參與實際會談內容,無從得知雙方談話的具體細節;但在會談結束後,他看見沈面露滿意微笑離去,沈的外在反應已可反映會談結果對自身具正面意義。

後續,北市府即啟動將京華城相關陳情案送交都委會研議等程序,並逐步朝有利於沈慶京的方向推動,顯示會談結果已轉化為具體行政作為,可推知2人已就違背職務行為與利益給付形成對價合意,進而達成期約賄賂的犯意聯絡。

二、給予20%容獎缺乏法令依據

合議庭說明,《土管條例》第25條已經明文「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上限,但京華城原址細部計畫修訂案的容積獎勵,既不循《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容積獎勵專章申請,也缺乏可突破該自治條例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上限的其他法令依據,而創設「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合計給予「基準容積560%」外加「最高20%」的容積獎勵。

合議庭參酌,依照證人證述亦不認同京華城案的審議結果為合法適當,且認為本案細部計畫明顯違反平等原則,應循土管條例既有的容積獎勵項目進行申請;另根據部分證人證詞,也足見本案細部計畫確實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違法準用都更及違反平等原則等違法情事。

三、柯文哲「明知違法」蓋章決行

合議庭說明,雖然柯文哲的律師團替他辯稱,給予20%容獎已達上限,是否過高應屬於「適當與否」而非違背法令的問題,司法應尊重北市府都委會、都審會的裁量判斷權限,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的專屬性,就連柯本人也認為都委會、都審會應類同於獨立機關,具有裁量餘地或判斷餘地,法院無從對前述單位的判斷結論進行審查。

合議庭認為,行政機關縱使享有獨立性,作成決定時仍受「依法行政」原則限制,法院仍可針對該裁量是否有逾越、怠惰或濫用等瑕疵情形,包括法律解釋是否正確、事實的認定有無錯誤,委員會作成決定時組織是否合法、遵守程序規定等進行合法性審查。

而合議庭也認定,柯文哲等人已於2020年7月16日知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與京華城的訴訟,也在2020年10月27日的簽呈附件中,得知有委員在專家諮詢會議中提出對合法性的質疑意見,即明知京華城陳情案所寫的容獎內容,均違背《都更條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等法令,仍逐層在公告公展簽呈蓋章,已構成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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