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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燈自動跳回!他換車道遭「檢舉達人秒拍」 法官1理由判自吞3千

TVBS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 傅乙珮
一名駕駛行經國道4號東向15.4公里處,遭民眾檢舉「未打方向燈」。(示意圖/TVBS資料照)

一名小客車駕駛開車在國道4號東向15.4公里處時,從內側車道打方向燈駛向中間車道,當他正好在兩道中間時,方向燈自動跳回,正好遭後方駕駛檢舉,依「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規定開罰3000元。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駕駛知道方向燈跳回時應再打一次,放任它跳回、繼續行駛實屬過失,維持原裁決,並負擔300元訴訟費。

駕駛方向燈跳回 瞬間被拍下罰3000元 判決書指出,小林(化名)在2024年11月上午行經國道4號東向15.4公里處,遭民眾檢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收到3000元罰單,小林不服裁處提起行政訴訟。

小林主張變換車道時有使用方向燈,只是方向盤因為導正自動停止,且當時已經三分之二切換至中線車道,明顯告知後方有變換車道的意思,希望能撤銷原處分。

法院認他非故意:但你知道法規 法院查看當天的檢舉影像,見到小林駕駛的車輛原本在內側車道,打了右方向燈向中線移動,一側仍在內側車道時方向燈卻熄滅。

法院認為,即便方向燈因為車輛設計而自動熄滅,可是小林仍可以再打方向燈,此外,小林領有合格駕駛執照,理當知道交通規則,當時的環境沒有急迫變換車道的情況,在當天天氣晴朗、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的問題,但小林卻沒有注意,認定他不是故意也有過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訴訟,維持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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