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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宗教自由獲憲法保護 形成共識前不宜貿然推動「宗教基本法」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5年12月09日11:41 • 發布於 2025年12月09日11:41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明天將排審「宗教基本法草案」,內政部認為各草案版本內容仍有待商榷,應凝聚共識後再研議推動。圖為「粉紅超跑」白沙屯媽祖遶境,大批信眾一路跟隨。(資料照,記者李惠洲攝)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明天將排審「宗教基本法草案」,內政部今天表示,我國宗教自由已於憲法第7條、第13條及大法官解釋中獲得最高層級保護,其保障位階高於一般法律,加上經詢內政部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多數委員認為各草案版本有待商榷,應凝聚共識後再研議推動。

內政部表示,我國憲法已於第7條、第13條明定宗教平等與宗教自由原則,其保障位階高於一般法律,並無以低位階之基本法再作保障之必要。惟依憲法第23條、司法院釋字第490號、第573號解釋,外在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

內政部指出,草案所引用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已內國法化,具國內法效力,但仍不得逾越憲法規定。

內政部提到,目前立法院預計審查的3版本宗教基本法草案中,都有部分條文涉及將宗教自由權利優先於其他基本權利情況,一旦通過,將與台灣現行法規扞格。舉例而言,放生、賽神豬,甚至在山坡地保育區興建寺廟等行為,恐不受動物保護法、國土計畫法、農業發展條例、建築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相關法令規範。

內政部表示,加上其他宗教行為如有違反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公益勸募條例、所得稅法、勞動基準法、教育基本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空氣污染防治法、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教育法、兵役法施行法、消防法、地方制度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法律時,也可能有各相關機關不得據以處理的情況發生,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內政部強調,此案為宗教界重要討論事項,經詢內政部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委員,已回覆的委員中大多認為各草案版本內容仍有待商榷,應凝聚共識後再研議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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