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審計部組織法 將增設政務副首長
立法院院會今日(13日)三讀通過《審計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審計部置政務副審計長1人,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常務副審計長1至2人,職務列簡任第14職等,並規定政務副審計長的適用資格。此外,審計部置審計官12人至18人,主任秘書1人,得由審計官兼任。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委員會聯席會議去年12月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審計部組織法第7條、第10條及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邀請審計長陳瑞敏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審計部書面報告指出,這次修法重點包括,為因應政府職能擴張,置副審計長2人至3人,且其中1人列政務職務,以及因應審計業務需求,希望增置實際執行查核的審計人力等。
聯席會議討論時,朝野立委均就增設政務副審計長提出質疑,擔心若是政務任用,是否有辦法維持審計獨立性與客觀性。逐條審查階段,朝野立委與在場官員討論後取得共識,最終按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李彥秀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後經朝野黨團協商後取得共識。全案於今日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現行審計部組織法第7條條文規定,審計部置副審計長1人或2人,其職位列第14職等,輔助審計長處理部務。三讀修正條文明定,審計部置副審計長2人至3人,職務列簡任第14職等,輔助審計長處理部務。
三讀通過條文也規定,審計部置審計官12人至18人,主任秘書1人,得由審計官兼任,處長1人,職務均列簡任第12職等;副處長1人,職務列簡任第11職等;審計95人至125人,稽察60人至87人,職務均列薦任第8職等至第9職等,其中審計35人,稽察25人,得列簡任第10職等至第11職等。此外,三讀條文規定,審計部所屬審計處,置審計官兼處長1人,職務列簡任第13職等。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為讓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其審計職權,副審計長之任用資格,均應以現任審計官為優先考量,以確立審計權之獨立性。並要求行政院人事總處統籌積極協助,並就直轄市審計處及縣市審計室業務實際需要及推動數位審計情況,逐年核實增加合理人力。(編輯:陳士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