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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鄭亦麟涉綠能貪污300萬交保確定! 法官駁回檢方抗告

鏡新聞

更新於 01月07日02:58 • 發布於 01月07日02:58 • 鏡新聞
前經濟部綠能科技產業推動中心副執行長鄭亦麟以300萬元交保。(資料畫面)

前經濟部綠能科技產業推動中心副執行長鄭亦麟,任內涉向東煒建設董事長父子陳健盛、陳冠滔收賄198萬元關說供電,台北地方法院裁定300萬元交保,陳健盛父子各20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提抗告,台北地方法院駁回,3人交保確定。

2022年7月,前經濟部綠能科技產業推動中心副執行長鄭亦麟,多次與東煒建設董事長父子陳健盛、陳冠滔商議交付賄賂方式,雙方達成以東煒支付鄭亦麟「顧問費」的方式行賄198萬元,陳健盛父子作帳時,將198萬元不實拆分為4筆工程款項掩飾。

檢方於2025年12月26日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鄭亦麟及其父母、弟弟、陳健盛父子共6人,鄭亦麟遭羈押禁見4月後,台北地檢署求刑14年。經台北地方法院訊問,裁定鄭亦麟300萬元交保,陳健盛父子各200萬元交保,均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8月。檢方不服提抗告,台北地方法院駁回,3人交保確定。

合議庭表示,受命法官的交保處分,與合議法院作出的交保裁定,差別僅在於作決定的法官不同。除此之外,具保決定的效力,對當事人的影響均無不同,且檢察官作為當事人之一,也可對此提出準抗告。

裁定指出,檢方對受命法官的交保處分不服,雖具狀誤以為抗告,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視為撤銷原處分的請求。合議庭審查後認為,受命法官在審酌卷宗資料後認定,鄭亦麟等3人的犯罪嫌疑雖重大,且具羈押理由,但無羈押必要,原以交保替代羈押的處分,理由清楚完整,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或濫用裁量權,因此3人的交保決定應予維持,檢方主張原處分不當的部分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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