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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友才涉兆豐案 二審認定罪證不足改判無罪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2025年08月21日10:58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前兆豐金董事長蔡友才被控違反金控法等案,一審依偽造文書罪判刑9月;二審今天認定罪證不足,無法證明蔡友才偽造董事會不實紀錄等,不構成偽造文書罪,改判無罪,可上訴。

全案緣於,檢方起訴指出,前兆豐金董事長蔡友才、主任秘書王起梆利用公司資源另設鑒機公司,藉核貸潤泰集團收受服務費新台幣2.25億元洗錢到海外隱匿,涉嫌違反金控法、刑法背信、洗錢等罪。

檢方指控,蔡友才明知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對兆豐銀紐約分行金檢報告認有缺失,卻不開董事會或向董事報告,故意隱瞞,致兆豐遭重罰1.8億美元(當時約新台幣57億元)。

蔡友才、王起梆與時任紐約分行經理黃士明被控在兆豐銀重罰消息未公布前,脫手持股獲利,涉嫌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北檢於民國105年間起訴蔡、王、黃,並對蔡友才求刑12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蔡友才成立鑒機公司過程偽造董事會不實紀錄、製作內容不實的Cover Letter回覆DFS成立偽造文書罪,判刑9月,可易科罰金。王起梆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3人被控內線交易罪部分均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認定蔡友才罪證不足,改判無罪,王起梆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二審指出,依卷內事證僅能證明鑒機等公司於民國105年2月間未實際召開董事會,各該董事就在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簽名的事實,但無法證明蔡友才明知此事,或者有何指示或參與的行為,因此無法認定蔡友才行為構成偽造文書罪。

另一方面,公訴意旨所指蔡友才隱瞞DFS金檢報告缺失的嚴重性,未召開董事會即簽署Cover Letter送交DFS部分而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犯行部分,二審也認為無法認定構成犯罪。

二審合議庭認為,Cover Letter上雖載有「The Board of Directors」,但仍有解釋為「董事會成員」的空間,且兆豐銀行總行於105年2月10日收受DFS金檢報告至105年3月24日以Cover Letter回覆DFS的期間,相關管理階層(含董事長蔡友才、董事兼總經理吳漢卿、董事兼副總經理梁美琪等3位董事)已知悉且參與並積極處理,董事會相關成員對於金檢缺失有一定程度知悉及掌握。

二審認為,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蔡友才對於Cover Letter的撰擬方向、用字及初稿、修改、定稿過程有做任何指示或修正,難認蔡友才是明知Cover Letter所載有關「The Board of Directors」內容為不實而簽署,這部分也無法認定蔡友才涉犯偽造文書罪。

此外,原判決無罪部分,二審認定均無違誤或不當,駁回檢察官上訴。(編輯:蕭博文)11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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