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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後洩偵查卷證算洩密?無前例可循 檢察官盼法院畫訂界限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09月20日23:44 • 發布於 2025年09月20日23:42

台中地檢署偵辦陳姓律師洩密案,全案攸關案件起訴後,在不適用偵查不公開原則下,律師對卷證使用有無明確的界限,檢察官戴旻諺發現法界至今無明確見解,他決定挑戰法律,歷時數月爬梳、整理判例舉證起訴,更不諱言縱使法院判決無罪,未來仍有助釐清辯護人卷證管理、使用準繩。

經查,陳姓律師替詐騙集團蔡姓車手辯護,案件剛偵結不久,陳就將偵查卷證傳給出律師費的同團吳姓金主,陳否認犯罪,辯稱「要向吳確認有無繼續付律師費。」但卷證涵蓋蔡男、遭詐被害人個資、偵辦內容等秘密,檢方認定陳涉嫌洩密、違反個資法。

檢察官戴旻諺明確指出,本案涉及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後,在不適用偵查不公開原則下,辯護人對依法取得案件卷證使用上是否應有一定限制,檢察官檢索歷來判決內容,發現至今法院尚未對這類案件表示法律見解,也未明確指出辯護人對卷證使用界線。

他認為,陳律師傳卷證給吳男的行為,與「對蔡的實質辯護」、「蔡的訴訟權保障」根本無關,甚至可能讓吳取得後,騷擾蔡及其他被害人,此舉反而是侵害蔡公正受審權利。

而蔡男詐欺案雖經偵查終結,不適用偵查不公開原則,但依最高法院判決見解,刑法第132條的秘密,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應視資料是否屬於僅特定少數人可取得而定,且本案洩漏的資料也屬於刑法第316條與318條之1的秘密。

由於該類行為過去無實例,戴旻諺決定挑戰法律,逐一解釋法律適用及建構犯罪理由,從陳身為律師就該卷證有保密義務、何謂秘密定義,及陳行為屬於無故具為自己不法利益、損害他人利益等論述。

戴最後提到,檢察官是公益代表人,提出證據、理由認定陳律師犯罪,期許法院透過本案明確表述法律見解,以界定辯護人使用卷證的正當範圍,就算法院最後採取和檢方不同見解,但本案仍有助釐清辯護人對卷證管理、使用限制準繩,促進我國刑事訴訟法、律師法更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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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司法大厦。記者曾健祐/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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