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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宗珍3大法官聲明:大法官有遵守「憲訴法」義務、無權不適用

新頭殼

更新於 2025年10月08日06:07 • 發布於 2025年10月08日06:07 • Newtalk新聞 |林朝億 台北市報導
憲法法庭 圖:張良一/攝 (資料照)

Newtalk新聞

憲法法庭日前雖裁定受理立法院民進黨團提出的「憲法訴訟法」釋憲申請,但8名大法官對於是否進一步評議、做出裁判,立場各異。在日前呂太郎等4名大法官稱憲法法庭不應受「憲法訴訟法」規範後,蔡宗珍、朱富美、楊惠欽今(8)日發聲明,指大法官負有憲法忠誠義務,必須恪遵憲法,守護憲法秩序,不得以違憲方式自我擴權,恣意行使大法官職權。而現行有效之「憲法訴訟法」是立法院基於憲法明文授權所制定,大法官有遵守的義務,無權恣意不適用。

三位大法官的聲明全文如下:

1.大法官依法組成憲法法庭,正常行使法定職權,為吾等與國人殷切之期盼。

2.大法官負有憲法忠誠義務,必須恪遵憲法,守護憲法秩序,不得自外於憲法,亦不得以違憲方式自我擴權,恣意行使大法官職權。

3.基於守護憲法之義務,大法官須遵守現行有效之憲法訴訟法規定

憲法明文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憲法也明文規定,司法院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因此,司法院大法官行使職權之組織形式與作成有效裁判之門檻要求等事項,除憲法已規定外,均應由立法院制定法律予以規定,憲法訴訟法便是立法院依憲法授權,就大法官行使憲法職權相關事項所為法律規定。基於遵守憲法之義務,大法官須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組成憲法法庭,依法定程序,作成判決。

4.依法,大法官審理已受理案件的合法組織門檻是10人;吾等曾多次提出書面具體建議,尋求突破大法官人數不足所致運作困境新修正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為現行有效之法律規定,大法官審理案件,自應受其拘束,無權恣意不適用。其中第2項前段明定:「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明示大法官行使職權的合法組織門檻是10人;大法官人數低於10人時,原則上無法組成合法之憲法法庭,自不得進行已受理案件之評議。憲法法庭組織不合法,所為評議自屬違法。基於守護憲法之義務,大法官不應參與案件之違法評議與判決。

現任大法官僅有8位,吾等於守憲守法之前提下,亦努力透過法理解釋方式,尋求突破大法官人數不足所致運作困境之可能,數月來,已多次提出書面具體建議,與不同意見大法官溝通。

5.憲法法庭正常運作,乃吾等所至盼,期於合憲合法之前提下,竭盡全力促成憲法法庭合法運作,避免引發憲政爭議,以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憲法法庭今年9月19日就雲林地方法院所提釋憲案,做成114年憲裁字第75號裁定時,呂太郎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代理司法院長的謝銘洋及大法官陳忠五、尤伯祥也加入。認為本件聲請應受理並作成判決。

他們更強調,大法官憲法解釋功能不容癱瘓,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也是憲政機關運作的基礎。人民權利的保障不可分秒或缺,以實現保障人民權利為終極目標的憲政機關,其運作也不可片刻中斷。大法官解釋憲法的權力,是來自憲法的直接授權,而非國會制定的法律。大法官職權的行使,非但不能一日或缺,也不
能受到不當立法的限制或影響。憲訴法不能封鎖或阻礙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及法律有無牴觸憲法疑義的解釋權,是直接來自憲法的明文授權,並非來自立法院制定的憲訴法。而且,憲法也不要求大法官行使職權,須依據法律為之,因而必須受法律的限制。縱無憲訴法的制定,也不影響大法官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權限。

憲法法庭目前有8名大法官,對於該受現行憲法訴訟法規範,目前已有4名表態不應,3名認為應該受規範,只有蔡彩貞尚未透過書面方式表達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立法院與憲法法庭之所有發生重大憲政衝突,主要是因為去年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釋憲案,憲法法庭幾乎大幅度推翻立法院立法內容,因此,立法院才通過憲法訴訟法提高憲法解釋門檻。而當時,憲法法庭對於國會改革法案提出暫時處分時,蔡彩貞則曾提出不同意見書,而目前已經卸任的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則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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