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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仁健觀點》台灣人為何會這麼討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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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小時前 • 發布於 2小時前 • Newtalk新聞 文/管仁健
我國法庭示意圖。 圖:司法院提供(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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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紮師兄》是香港TVB在1984年製作的青春勵志劇,也是他們電視台推出的17週年台慶劇,播出後不但在香港引起巨大轟動,還令當時投考警察人數大增,後來在台灣與東南亞各國也都很受歡迎。劇中男女主角當時都還是新人的梁朝偉、張曼玉、劉青雲與劉嘉玲,後來也都成為影帝影后級人馬。

這齣戲的故事內容是以香港少年警察訓練學校為背景,少年警察訓練學校是香港在1970年代至1990年代,由警隊開辦的高中。學生除繼續中四到中五的課程以外,也接受警員紀律訓練,畢業後可優先投考加入警隊。但40多年前的台灣人大多不懂粵語,所以光看字面上的意思,根本不知道《新紮師兄》是在講警察的故事,還以為是一齣武打劇。

其實「紮」字在粵語中有點「升級」或「升職」的意思,新紮師兄用國語說,就是剛上任的警員。因為新警員都要穿制服隨時立正站好,就像剛紮好的稻草人,所以「新紮師兄」用國語來說就是「菜鳥警察」。

殖民地的人民稱呼警察,往往當面與私底下態度不同。香港電影裡當面稱警察都是叫「阿sir」或「師兄」,但私下就說是「差佬」。同樣也是殖民地的台灣,台語也是當面稱警察叫「大人」,私下卻說是「帶帽子的」或「四隻腳的」,甚至說是「賊頭」。

殖民地警察是代表宗主國的壓迫者,所以跟人民之間的關係是對立的。但台灣在民主化之後,警察的形象卻完全翻轉。2024年7月,台灣民意基金會在2024年7月曾做過一份民調,其中一題為「台灣人對國家公務員的好感排行榜」。

結果調查以下七類國家公務員,在人民好感排行榜依序是:第一警察71.1%;第二軍人 65.6%;第三稅務人員64.1%;第四檢察官 54.1%;第五一般行政官員 50.7%;第六情治人員 47.2%;第七法官40.5%。

法官是台灣人最討厭的公務員,這真的不是偏見,更不是造謠,而是科學統計的結果。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於2026年2月12日發布的「2025年全年度台灣民眾對司法與犯罪防制滿意度」調查結果,竟然也是這樣。

調查顯示民眾對於整體治安與警察維護治安的滿意度維持高檔,但在司法信任度方面,民眾對於「法官可以公平公正審理與判決刑事案件」的觀感卻顯著下滑。本次調查正面評價僅為32.95%,相較於前一年度(2025年)的45.8%,大幅降低了12.85%。

「恐龍法官」為何會越來越多?

台灣在民主化之後,人民依然對法官如此厭惡,而且趨勢還是越來越討厭,原因到底是什麼?在本魯看來,原因也就一個,制度使然。因為在現行的國家體制下,恐龍法官根本無法淘汰,而且還會越來越多,也越來越群聚。

「恐龍法官」是鄉民常用來形容法官的負面俗稱,意指法官的判決結果,與社會大眾的常識或期待,產生了嚴重落差。但這些法官就像恐龍,對外界環境反應超遲鈍。

無奈在現行的國家制度,法官是終身制,無論他們有多恐龍,只要他們不貪污,他們就永遠能手執法槌,好官我自為之。最典型的惡例,就發生在我們北投中和街與永興路口的全家超商中永店。好一個「全家就是你家」,你家全都去死吧!

2026年7月6日《新頭殼》記者張瀞文綜合報導〈店員喝拿鐵忘結帳遭判刑!高院改判無罪 雇主、檢察官、法官全被罵〉:

「超商店員徐姓女子去年到別店支援大夜班,喝了一杯75元燕麥奶拿鐵忘記結帳,遭店長提告業務侵占,士林地院判處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徐女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改判無罪且不得上訴,更罕見在判決書以『旁論』批評雇主、檢察官及一審法官。

徐姓女子去年5月17日因友人請求,無薪代為輪值北投超商大夜班,凌晨以咖啡機製作售價75元的燕麥奶拿鐵,陳姓店長查看監視器後,認為徐女偷喝並報警處理,徐女被依涉犯業務侵占罪起訴。

士林地院一審認為,徐女製作咖啡時舉止穩建,無精神不濟情形,且熟知超商作業,依業務侵占罪判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徐女不服上訴指出,因連續工作多日又單人執勤,過於疲憊才會漏了結帳,而且是在監視器下沖泡,如果真想偷喝應會避開。

徐女更強調,先前已花1800元預購燕麥奶拿鐵,案發時還剩26杯,同天清晨6時買了薏仁漿時也有完成結帳,都可以證明自己沒有侵占意圖。同時自己並非該店的員工,不具備業務侵占的身分要件。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指出,台灣超商的便利是『廉價的便利』,店員必須在極低的薪資門檻下,負擔爆炸性成長的『組合勞動』,超商為了維持24小時營運及壓低成本,大夜班多採單人值班,很難有不受干擾的休息時間,當勞工出現微小過失,本可透過內部規則處理,卻採取最嚴厲且毫不留情的刑事訴追,無異於雇主將自身企業經營的成本考量與管理漏洞,所衍生出的營運風險,完全轉嫁並歸咎於處於弱勢地位的基層勞工身上。

高院更點名一審檢察官與法官,中西方傳統法中有『惟良折獄』、『法乃至善與公平之藝術』的理念,此案中檢察官忽視了本案財產法益損害極微,亦未深入探究店員大夜班過勞的社會脈絡,一味盲目追求訴追與定罪。原審合議庭在審理此案時,亦未能貫徹無罪推定原則,且缺乏審判者應具備的實踐智慧。」

地院判決為何會被高院打臉?

鄉民們在看這則新聞時,請務必理性,先不要看新聞報導。因為依據罪刑法定原則,法官必須「依法審判」,不能僅憑大眾輿論來定罪。況且媒體的報導往往缺乏全案細節,很容易就誤導民眾的情緒。

但是話說回來,法官也不能僅憑著個人情緒來定罪,否則花這麼多納稅人的冤枉錢,高薪厚祿養你們這些尸位素餐的法官做什麼?像本案若直接送給AI出過判決書,也不會出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917號刑事判決」,那種被「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易字第587號刑事判決」公開打臉的糗態。

一名自稱該店離職員工的鄉民,在本案被媒體大幅報導後,在社群PO文還原案發當晚的另一面。他說被告徐孟瑜在2025年5月17日大夜班值勤時,以疲累為由進入辦公室休息,將需要冷藏的鮮食遺留在常溫環境約2小時。

隔天有客訴微波食品出現酸味,導致當日進貨鮮食全數報廢,損失需由超商加盟主吸收,該店也因此收到總公司的改善通知。該店店長陳祐謙於上午10時調閱監視器,追查這起鮮食事故期間,才附帶發現徐孟瑜製作75元燕麥奶拿鐵飲用後卻未結帳的畫面。

由於徐孟瑜並非該加盟店員工,只是無償代替男友葉宇翰輪值大夜班。之前葉宇翰也曾有鮮食未依時間上架導致全批報廢,這2次報廢金額合計13,000元。從一審判決書也清楚可見,一審法官明知徐孟瑜已表達願賠償6,500元,但顯然未能取得店長陳祐謙同意。

徐孟瑜被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周芝君「114年度偵字第14468號」提起公訴,2026年1 月27日被士林地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雷雯華、法官葉伊馨及李欣潔,依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為90,000元。

法官與檢察官看不懂「以刑逼民」嗎?

鄉民們看懂了高院法官在判決定讞的文書上,為何要痛責士林地檢署的檢察官與士林地院的法官嗎?本案很清楚的就是店長陳祐謙「以刑逼民」,要被告徐孟瑜賠償2次鮮食報廢損失的15,000元。

但從一審判決書的脈絡也可見,被告徐孟瑜只願賠償自己造成的生鮮損失6,500元,不願認賠之前男友造成的那8,500元,因此店長陳祐謙提告徐孟瑜業務侵占。而士林地檢署竟然起訴,而士林地院也判刑3月,折合罰金90,000元。

「以刑逼民」是法律與訴訟實務上的一種策略,意指原本僅屬於單純的民事糾紛,例如債務不履行、車禍賠償、妨害名譽等案件,一方當事人為了增加談判籌碼,就先行提起刑事告訴,藉由刑事訴訟程序可能帶來的前科、牢獄之災與調查壓力,迫使對方在民事賠償或和解條件上讓步。

大夜班店員未能立即將生鮮食品上架,導致報廢損失,這是單純的勞資糾紛,也就是債務不履行。但店長陳祐謙因為抓到徐孟瑜的未結帳畫面,就「以刑逼民」告發徐孟瑜業務侵占。

民法上的「債務不履行」與刑法上的「侵占」,在法學上存有根本差異。侵占罪必須是行為人主觀上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故意,將原本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轉變為自己所有;但債務糾紛只屬於私法上的契約責任。

本案二審定讞的判決書裡,高院法官還特別附「旁論」,痛責檢察官一味追求訴追與定罪,無益司法資源合理分配,而一審法官也缺乏「審判者應具備的實踐智慧」,請他們謹記「法乃至善與公平之藝術」,不要讓冰冷的法條,凌駕於對被告過勞處境的同理與實質正義之上。

高院認為徐孟瑜沒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的主觀犯意,為落實「慎刑」思維、無罪推定原則,應諭知被告無罪。士林地院法官沒有詳細勾稽、爬梳來龍去脈就判被告有罪,用法違誤,因此撤銷原判決。

還是回到結論,檢察官周芝君與法官雷雯華、葉伊馨及李欣潔,她們4人是真的無知到了看不懂陳祐謙「以刑逼民」的那點小心思嗎?

當然懂,但問題是徐孟瑜應該是沒請律師,又堅持無罪答辯,這才惹惱了檢察官與法官,所以會被「略施薄懲」吧?

台灣人為何會這麼討厭法官?因為很多法官的玻璃心,往往比訴訟當事人還嚴重。加上案牘勞形,過勞的窘境讓法官更難做到心平氣和的問案與斷案。但這些問題有解嗎?本魯蠢拙,也想不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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