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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消防員「洗澡被男同事看光」長官還刁難病假 宜蘭消防局判國賠6.5萬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6月28日23:39 • 發布於 06月28日16:36

宜蘭消防局一名女消防員在備勤時,遭男同事闖入房間,導致「洗澡被看光」,身心受創罹患急性創傷壓力反應。原告事後申請病假療養,遭長官以人力吃緊、沒住院為由退回假單,甚至揚言以曠職處理,迫使其離職,請求國賠。宜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消防局主管「裁量濫用」,判決宜蘭縣消防局應賠償6萬5310元。

判決指出,原告於民國111年12月執行備勤職務時,遭男同事沈立仁闖入私密空間,導致正在盥洗的她驚嚇無防備、洗澡被看光。這起職場性騷擾暨刑事不法侵害,造成原告身心崩潰,經醫院診斷罹患急性創傷壓力反應,醫囑建議至少休養2個月;不料,原告檢附證明請假時卻遭刁難。

時任林姓大隊長以「事發至今請假一個多月、嚴重影響分隊勤務正常運作、影響同仁勤休權益」為由,退回病假申請;接任的楊姓分隊長限縮「只有住院期間才同意病假」,甚至在原告因病情惡化住院、後續出院仍有休養必要時,反過來揚言如果不到工,就要以「曠職處理」,最終迫使原告在身心交瘁下無奈請辭。

案發後,沈姓男消防員被認定涉犯侵入住宅罪,遭判刑3月確定,記過並調離現職。監察院通過糾正案,認為宜蘭縣消防局處理此案違法失當,被害人聲請國賠求償195萬餘元。

宜蘭縣消防局解釋,一開始未核給公傷假,是因彭女事發當下正在洗澡,與備勤時應整裝待命的要件不符,後來才因相關函釋及法令調整,重新核定為公傷假。

宜蘭地院審理認為,健康權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行政機關縱使對請假有實質審核權,但絕對不得將「機關人力調度」、「同仁觀感」或「是否住院」等與病情本身無關的法規外因素進行不當連結。

法院指出,消防主管未依醫療專業妥適審核,反自行創設法規所無之限制,客觀上已妨礙原告接受治療,增加其精神負擔,導致病情惡化,主觀上顯有過失,判定消防局執行職務違法,應負擔國家賠償責任,准許賠償住院醫療費與精神慰撫金6萬5310元。

至於原告另控訴調查秘書曾口出「不能拿情緒當擋箭牌」侵害表意自由,以及離職後的薪資損失等部分,法院則認為該言論尚未達到重大違法程度,且離職涉及個人生涯規劃等多重因素抉擇,與長官駁回病假的違法行為間,難認有法律上的相當因果關係,駁回其餘求償。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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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女消防員洗澡時遭男同事闖入,因「洗澡被看光」致身心受創,請病假時還被長官刁難,當事人聲請國賠195萬餘元,法院最後判縣消防局應該賠償被害人住院醫療費與精神慰撫金共6萬5310元。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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