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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堵毒駕 政院再拍板第二波修法草案 累犯終身不得再考駕照、沒收車輛

台灣好新聞

發布於 2天前 •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圖/翻攝自YouTube頻道行政院開麥啦-2直播)

近年因「喪屍菸彈」(依托咪酯Etomidate)、毒咖啡包…等新興毒品興起並普及化,發生多起毒駕事件,造成無辜民眾傷亡及家庭破碎,導致被害人及其家屬永難抹滅之傷痛。為提高法規範密度,落實嚴懲毒駕政策,行政院院會今(18)日通過第二波相關修法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第36條修正草案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含唾液採驗正式列為採驗種類之一、毒駕累犯及致人重傷或死亡等相關嚴重情形,終身不得考駕照,與沒收毒駕者駕駛車輛(不管車輛所有者是誰皆沒收)毒駕同車乘客、連坐罰…等。相關法案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面對近期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屢傳釀禍,行政院已針對查緝與毒駕防範,從「源頭嚇阻、強化查緝、重懲毒駕」3大面向,提出14項作為,上週(6月11日)院會已通過《刑法》及《陸海空軍刑法》等修正草案,今日院會再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修正草案,請陳時中政委及林明昕政委持續督導衛生福利部與相關部會,於下週將《菸害防制法》再提報院會,進一步完善法制配套,展現政府打黑反毒的堅定決心,全力遏止不法。

卓院長指出,法務部已於昨(17)日「毒品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將依托咪酯毒品由第二級改列為第一級,製造、運輸、販賣最高可處死刑。此次所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重點,是考量毒品檢驗技術之發展與檢驗時效之要求,修正現行對特定人員採驗方式僅限於尿液檢體之規定,增列唾液為採驗之種類,從而強化第一線執法人員工具,以毒駕零容忍態度嚴厲執法。

卓揆進一步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修正,是以強化毒駕違規行為罰則、加重再犯高風險毒駕處罰、建立吸毒者預防性吊照管理機制等三大面向進行,其中有四項重點,包括:

(一)加重毒駕、拒測行為處罰,增訂毒駕或拒絕毒測者,一律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照;不論車輛屬何人所有,一律依法沒入車輛。毒駕累犯及致人重傷或死亡等相關嚴重情形,終身不得考照。

(二)建立吸毒者預防性吊照機制,凡經警察機關確認吸食毒品屬實者,一律預防性吊銷駕照,2年內不得考照。

(三)在吊照期間再次違規上路,加重處罰,並一律依法沒入車輛。

(四)增訂毒駕同車乘客共同責任處罰。

卓榮泰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交通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並與內政部警政署、衛福部等相關機關密切合作,完善毒駕聯防機制。

行政院表示,上述兩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第36條修正草案部分:

於現行對特定人員採驗尿液之規定,增列唾液為採驗之種類,使各主管機關得基於不同特定人員列管考量,採取適當之採驗方式,並配合修正授權規定,以利特定人員之主管機關執行毒品防制工作。

(二)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1、汽車駕駛人因毒駕、拒絕接受毒駕稽查或測試檢定,或經警察機關確認有吸食毒品等情形而吊銷駕駛執照者,如於駕駛執照吊銷期間再違規行駛道路,加重其無照駕駛處罰,並沒入該汽機車。(修正條文第21條、第21條之1)

2、就毒駕行為由現行吊扣駕駛執照加重為吊銷駕駛執照;經警察機關確認吸食毒品亦吊銷其駕駛執照;提高毒駕累犯罰鍰額度;提高拒絕接受毒駕稽查或測試檢定及其累犯之罰鍰額度;增訂毒駕同車乘客之處罰規定;增訂毒駕或拒絕接受毒駕稽查或測試檢定沒入車輛規定。(修正條文第35條)

3、增訂違反第35條第11項規定吸食毒品吊銷駕駛執照者,二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違反第35條第1項第2款毒駕及第11項吸食毒品吊銷駕駛執照於重新考領駕駛執照時,應依規定接受毒駕防制教育、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另應於考驗合格後六個月內無再次違反時,始發給駕駛執照。(修正條文第67條)

※【台灣好新聞】提醒您:
少一份毒品,多一分健康;吸毒一時,終身危害。
※ 戒毒諮詢專線:0800-770-885(0800-請請您-幫幫我)
※ 安心專線:1925(依舊愛我)
※ 張老師專線:1980
※ 生命線專線:1995

※衛福部提醒您 吸菸能導致肺癌、心臟血管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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