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室漏水慘變水簾洞!向樓上求償 15 萬 因「這關鍵」少賠了
一處社區爆發鄰里糾紛,住三樓的婦人阿莙因不滿四樓男屋主阿易(均化名)家中浴室防水層破損,長期滲水導致自家天花板腐爛、燈具毀損。阿莙多次溝通無果,憤而提告。法院審理後判決,阿易不僅須負擔11 萬餘元的修繕費,還得賠償三樓損失。
判決書指出,三樓女住戶阿莙主張,自2024年起,發現家中浴室天花板開始出現滲漏水現象,導致燈具與抽風機毀損,生活大受影響。經專業鑑定機構現勘後發現,元凶竟是四樓阿易所有的房屋浴廁地坪防水層遭破壞,且排水管接合處存在滲漏情形。
阿莙表示,對方疏於維修與管理,導致自家房屋受損。她要求阿易應按照鑑定報告,自行將四樓浴室修好;若對方不願修繕,也應容忍她僱工進入四樓維修,並由阿易負擔11萬5736元的修繕費,同時還要針對三樓裝潢毀損的部分,賠償4萬2463元。
面對樓下的指控,四樓住戶阿易對於鑑定結果並無異議,承認確實有漏水事實。然而,他在庭上提出一項關鍵抗辯:阿莙要求賠償的三樓裝潢是「以新品換舊品」。
阿易主張,根據最高法院判決先例與行政院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三樓房屋的修繕材料如柳安木、LED 燈及抽風機等,都屬於有耐用年限的設備,既然已經使用了數年,賠償時就應扣除「折舊費用」,不應全額負擔新品價格。
法官審理後認為,阿易身為四樓房屋所有人,對於其內部管線與防水負有管理維護義務。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阿易確實應負起修繕及賠償責任。
不過,關於「折舊」的爭議,法官做出了細緻的區分。法官指出,若是為了修復漏水而使用的「滲透結晶防水劑」、「油漆」或「環氧樹酯砂漿」等材料,因其與房屋結構結合,不具獨立價值,且只是為了恢復房屋基本效用,因此「不予折舊」。
但針對阿莙家中的「LED 燈」、「抽風機」以及「天花板柳安木及夾板」,法官認定這些屬於附屬設備,依規定耐用年數為 10 年。阿莙自2016年裝潢至今已使用約 8 年,依定率遞減法計算,這部分賠償金應從原先請求的金額中扣除折舊。
因此,判決阿易必須依照鑑定報告方式完成四樓修繕,若拒不執行,則應容忍阿莙雇工進入施工並支付 11 萬 5736 元。至於三樓損害賠償部分,在扣除折舊後,判命阿易應賠償 3 萬 818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