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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三讀修正通過 審判權爭議交終審法院作最終判斷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1年11月23日08:07 • 發布於 2021年11月23日08:07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審判權爭議解決規範,並將審判權爭議交由終審法院作最終判斷。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簡惠茹/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審判權爭議解決規範,並將審判權爭議交由終審法院作最終判斷。

「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審判權爭議解決規範、刪除候補法官辦理事務內容、修正法官及檢察官不列官等及職等、以及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等規範,以配合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和法官法現行已規範事項。

司法院過去說明修法目的時指出,現行不同法院間之審判權爭議,依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是交由大法官作成統一解釋,但明年1月4日公布施行之憲法訴訟法已刪除機關就歧異見解聲請統一解釋之規定,因此需修法明訂將審判權爭議交由終審法院作終局判斷,以解決法院間審判權爭議,並參酌德國立法例,將審判權爭議解決規範,明定於法院組織法,以利統合普通法院與各專業法院間審判權爭議之處理。

有關審判權爭議的增訂條文重點,包含由終審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受指定法院不得再行移送,以及儘速確定審判權歸屬,為避免上級審法院重複審查審判權爭議問題,明定受移送法院或受指定法院所為裁判,上級審法院不得以無審判權作為撤銷或廢棄之理由。

此外,有關各級法院及各級檢察署之組織規定,配合法官法刪除法院組織法關於候補法官辦理事務、法官及檢察官之官職等及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職權等規定,並配合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修正相關規定。

其中第66條之1,行政院與司法院一開始有不同的意見,分為甲乙兩案送立院審議,在委員會初審時以司法院版本甲案通過,增加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試署檢察官得調至最高檢察署辦事,並配合修正檢察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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