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7個月多次恩愛!軍官分手後挨告性侵 判賠20萬
屏東一名賴姓軍官因照顧發生車禍的花花(化名),雙方進而發生關係並交往7個月,未料分手後,花花指控賴男趁她車禍受傷、心神不定的時候性侵,刑事部分經調查不起訴確定,花花另提民事訴訟求償200萬元,判決出爐。
根據判決書,花花於2021年8月3日發生車禍送醫急診,診斷為頭部損傷、頭部挫傷,並以頸圈固定保護。出院後,她聯繫賴姓軍官協助,賴男熱心接送並提議一同返回屏東老家休養。花花主張,當時她仍受腦震盪後遺症影響,身心疲憊、意識不清,危機意識及應變能力低落,在極度不佳的狀態下遭賴男性侵,事後出現焦慮、失眠、記憶力下降等症狀,遂提告求償。
花花於2021年8月3日發生車禍送醫急診。(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
賴男則抗辯,兩人是在車禍翌日、花花主動取下頸圈後,雙方合意發生親密行為,之後交往七個月期間多次發生親密關係,質疑花花在分手後才提起指控,動機可議。
刑事部分,屏東地檢署調查後處分不起訴,花花聲請再議及交付審判亦遭駁回,確定不予起訴。民事求償部分,屏東地院一審認為證據不足,判花花敗訴。然而,高雄高分院審酌花花當時身體狀況極度疲憊、尚未與賴男確立交往關係,且仍需頸圈保護,不可能在正常情況下同意發生親密行為,認定賴男行為已侵害花花身體自主權,判決應賠償20萬元精神慰撫金,並駁回其餘請求。
屏東地檢署調查後處分不起訴。(圖/翻攝自Google maps)
根據《衛生福利部》的資料,民眾出門在外應保護自己的安全,性侵害不是性,而是暴力;只要「沒有」經過您的同意,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藥物控制或其他違反您意願的方式發生性行為,都算是性侵害,就算是兩情相悅,但有一方未滿16歲,也是性侵害。
高雄高分院判決應賠償20萬元精神慰撫金,並駁回其餘請求。(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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