鈞泰:公司對宇福投資等提民事訴訟說明(補公告)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131)鈞泰-本公司對宇福投資有限公司等提民事訴訟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
相對人:宇福投資有限公司、陳建福、許人文、志亞通商股份有限公司、曾鈺淇、張璨、焦威文、艾特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彥如(下均稱被告)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不適用
4.事實發生日:108/12/1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108年10月21日,接獲聲稱為本公司監察人之函文,擬以監察人名義召集本公司之108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並訂於108年12月10日召開,該函文之署名為「監察人 高賓國際商務有限公司」。
本公司嗣於108年10月28日,又再接獲署名為「監察人 高賓國際商務有限公司」之函文兩份,分別要求掌管上市公司股票投資人名冊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供證券所有人名冊(亦即股東名冊)以及上市公司之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使用。
惟查,高賓公司並非本公司之監察人,並無權召集本公司之股東會,高賓公司聲稱為本公司之監察人,殊有違誤:本公司之本屆監察人,係於107年11月14日由本公司107年第2次股東臨時會所選任,監察人當選名單之一為「高賓國際商務有限公司代表人:盧玉茹」,並非「高賓公司」;高賓公司隨後改派由「劉淑芬」擔任該席監察人,本公司亦於107年12月21日完成該監察人之變更登記。
參照經濟部93年7月30日經商字第09300580690號函「按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準此,政府依此項規定推派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時,係以該代表人名義當選」之意旨,當選本公司監察人乃係高賓公司之「代表人」,並非「高賓公司」,監察人之職權亦只能由該「代表人」行使,「高賓公司」既非監察人,亦無監察人之職權。
又依據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1號民事判決「…又依同法第27條第1項、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自己當選為董事;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前係政府或法人股東自己當選為董事,是與公司成立委任關係者固係政府或法人股東本身,惟後者係由政府或法人股東之代表人當選為董事,則與公司成立委任關係者應為該代表人個人,而非政府或法人股東本身。」之意旨,現與本公司成立監察人委任關係者乃係劉淑芬,亦即代表人之「個人」,而非劉淑芬所表之法人股東「高賓公司」,殊甚明確。
本公司雖已對外公告重大訊息澄清高賓公司並非本公司之監察人,並無召集本公司股東之權利,詎料聲稱為本公司監察人之高賓公司仍堅持於108年12月10日召開本公司之股東臨時會,並於會中決議改選相對人等人為董事,且相對人等更已簽署相關文件向經濟部送件申請變更董事登記,本公司殊有向被告提起本件確認股東會無效訴訟之必要。
依據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235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826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82年度台再字第3號民事判決等判決意旨,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之股東會當然無效,則上開由冒稱本公司「監察人」之高賓公司所召集於108年12月10日召開之股東會所做之決議,亦當屬無效之決議。
綜上所述,本公司提出訴訟確認108年12月10日所召開之本公司股東會議無效,以及確認被告與本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6.處理過程:目前仍由法院審理中。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資料來源-MoneyDJ理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