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雇主強制補休不給加班費? 勞動部:最高罰100萬

Newtalk

更新於 2018年01月15日12:37 • 發布於 2018年01月15日12:41 • 潘毅

新頭殼newtalk

勞基法再修法三讀通過,將在3/1號正式上路,但有關勞基法第32-1條關於「假日加班換補休」規定,也在引發議論。許多人疑惑,雇主強制勞工補休時,該怎麼罰?依那一條來罰?對此,勞動部今 (15) 日回應,勞工如果有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本來就應該給加班費。至於勞工加班後是否選擇補休,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的規定,應該完全依照勞工的意願,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補休。所以,如果雇主強制勞工補休,而不給加班費,處罰最高罰鍰100萬元,並沒有疑問。

日前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和勞動部次長施克和也對此問題提出回應,表示「加班換補休」的選擇權在勞方,絕對不會有資方強制勞方「加班換補休」的情形發生,違法企業主最高可裁罰百萬元。

施克和表示,有媒體針對勞基法第32-1條「加班與補休」規定,解讀為資方可以透過假日加班換補休方式,讓勞工永遠領不到加班費,事實上,是把「加班換補休」法制化,若補休不成,還是可以換到加班費,並不是為了讓雇主在經營上更便利。他強調,補休選擇權利是在勞工身上。如果休息日出勤,要以加班換補休,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方不領加班費,違反前述原則者,最高可以裁罰100萬,補休期限未補休完,就要回到延長工時加班費率,折算加班費給勞工。

施克和進一步指出,未來「加班換補休」的規定若發生問題,勞方只要申訴,勞檢單位一定會處理,勞動部職安署未來也會針對「加班換補休」進行專案檢查。至於有專家學者表示,前述規定會變成勞工領不到加班費的情況,這個論點似是而非,根據勞基法第23條,加班費一定要按月結清,但對於補休期限,勞基法並無明訂,這次修法後,勞動部將在勞基法施行細則或行政函示,予以明確規範。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國內相關文章

01

北市未達標準為何停班課?蔣萬安親解釋

NOWNEWS今日新聞
02

盧秀燕臉書被洗版!台中南投「18時後」停班停課 市民傻眼

三立新聞網
03

光電占家園2/粗暴開發山林砍成「禿頭」 普登跳票害11校光電球場爛尾

CTWANT
04

尬電師父持鯊魚劍砍背 讓信徒喝「起乩血水」!衛生局出手了

EBC 東森新聞
05

又有10台人赴中出事!陸委會:一團4人全失聯

自由電子報
06

明星高中校長…魂斷畢業季!今告別式「身份變了」留1句叮嚀

三立新聞網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留言 31

留言功能已停止提供服務。試試全新的「引用」功能來留下你的想法。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