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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模範公務員向廠商「揩油」3輛車私用 不認罪被判8年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10月04日06:10 • 發布於 2022年10月04日06:10
林川瑜(圖中)曾獲台中市政府「模範公務員」,卻向廠商要求提供免費車輛私用,台中地院認為他否認犯行、未見反省而重判8年。(取自臉書水利大臺中,記者張瑞楨翻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政府水利局前污水工程科長林川瑜,趁著經辦工程機會,2012年間開口向承包廠商「揩油」,要求提供免費轎車,供他出遊、接送小孩等私用,廠商先後提供3輛車給他,台中地院審理時,林男辯稱「公私混用」,他沒有因使用汽車,而給廠商放水,這是「慣例」,法官卻認為,不論林男開車至何處,都觸犯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且林男否認犯罪、未見反省,判處徒刑8年,犯罪所得23萬餘元沒收,可上訴。

林川瑜(40歲)頗年輕就擔任科長,擔任雨水下水道工程正工程司之職時,曾獲得模範公務員獎,昔日長官得知他涉嫌貪污,曾說「他是人才,工作認真且相當專業,卻因免費轎車代步的區區小利而涉入官司,真是可惜了」。

判決書指出,林男擔任台中市政府水利局的污水工程科科長期間,承辦「台中市10期重劃區(第三、四標)用戶接管工程」,此工程由廠商於2017年7月以近750萬得標,林男同年月11日,向張姓負責人開口,要求提供轎車供他使用,張男擔心拒絕林男,可能會被刁難,當天斥資買1輛日產LIVINA轎車,之後又租2輛豐田小轎車,陸續交給林男使用,還提供中油公司的「車隊卡」給林男加免費汽油。

林男至2019年7月下旬,使用汽車時間,約2年時間的油耗、停車費、ETC高速公路通行費、違規罰鍰、維修費、牌照稅與燃料費等,共23萬1322元,全由承包廠商負擔,台中地檢署偵辦時,林男雖坦承犯行,願繳回不當利益,卻又改口否認犯罪,還宣稱由廠商提供車子,是公務機關的「慣例」,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並聲明法院「無減輕其刑之餘地」。

林男則宣稱,「無任何對價關係」,他並未因使用汽車而對廠商放水,他將車輛作為公務車使用,只是圖一時方便而「公私混用」。

法官不接受上述辯詞,認為林男身為科長,是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本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以為下屬表率,竟不思廉潔自持、遵循法令,私下主動要求廠商提供車子供他個人使用,還由廠商負擔各種費用,觸犯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嚴重危害國家法益,犯罪後仍否認犯罪,未見反省,判處徒刑8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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