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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大生「邊開車邊伸鹹豬手」出車禍 女高中生趁隙逃至超商求救

太報

更新於 2024年06月11日04:08 • 發布於 2024年06月11日04:08 • 張羽緹
林男趁車輛行駛時,對坐在副駕駛座的女高中生伸出狼爪,遭判刑8月。女高中生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苗栗一名林姓男大生去年3月間透過臉書結識一名女高中生,去年6月他開車到學校接送女學生,竟犯色心一邊開車、一邊撫摸女學生大腿、胸部及下體,結果不慎撞上其他車輛,所幸無人受傷。女學生趁隙脫逃至附近超商求救,全案才曝光。事後林男坦承犯行,也取得對方原諒,達成和解,苗栗地院審理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林男8月徒刑、緩刑2年,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林男去年3月透過臉書認識一名17歲女高中生,同年6月下午5時許到女學生就讀的學校接送她,等女學生上車後,林男卻起色心,趁車輛行駛,女學生不易離開之際,違反女方意願,以手撫摸她的大腿、肚子、胸部及下體等私密部位,以此方式強制猥褻1次得逞。

林男因未注意前車情況,撞上其他車輛,所幸無人受傷,女學生趁隙脫逃至附近超商躲藏,並由超商店員協助通報學校教官報案,全案才曝光。

案發後,警詢及偵查時,林男都坦承犯行,被檢方依法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苗栗地院審理認為,林男明知女學生是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未能理性克制情慾,竟為滿足一己性慾,對女學生做出強制猥褻行為,但念在林男年紀尚輕,且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女學生達成和解,且已履行賠償,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處8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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