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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女大生賣帳戶淪洗錢共犯 被害人原諒仍上訴求輕判理由曝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小時前 • 發布於 3小時前

澎湖縣一名林姓女大生,將帳戶供詐團使用,致3名被害人受騙14萬餘元。被害人和林女達和解,林被依幫助洗錢罪判處4月徒刑、併科罰金4萬元。林不服上訴,求輕判或緩刑,澎湖地院合議庭審酌林已和被害人達和解,剩一人須按期賠償,宣告可緩刑2年。

判決指出,目前仍在就讀大學的林姓女大生,將自己名下的金融帳戶交付給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詐團成員利用林女的人頭帳戶,導致孫姓、潘姓、吳姓等3名被害人因受騙,陸續匯款共計14萬337元。案經檢警循線查獲,將林女移送法辦。

一審澎湖地院簡易庭審理後,認為林女提供詐團人頭帳戶,讓詐團得以隱身幕後,檢警難追查詐團成員真正身分,不僅破壞金融秩序、助長詐騙風氣,更增加被害人求償難度。但衡酌她年紀尚輕,仍是大學生,家庭經濟勉持,且過去素行良好,無前科,依幫助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預知每日以1000元折算,併科罰金4萬元。

但林女認為自己已承認犯行,然原審量刑過重,提起上訴,求輕判獲緩刑;澎湖地院合議庭審理時,認原審刑度並未逾越法律規範範圍,駁回上訴,但審酌林女因一時失慮,且坦承犯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獲其中2人親口原諒,並已賠償2人全數金額,另1人正按期付賠償金。

法官認為林女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為使其深切記取教訓並確實彌補被害人損害,最終宣告緩刑2年,若未履行賠償被害人,將撤銷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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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女大生賣銀行帳戶淪洗錢共犯被判刑。(示意圖)記者石秀華/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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