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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駁「高虹安條款」 柯文哲補刀:應該正名「暴力芬條款」

TVBS

更新於 06月13日05:37 • 發布於 06月13日04:44 • 傅乙珮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案被稱「高虹安條款」,黃國昌否認針對個案。(圖/民眾黨提供)

立院12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案,此法遭諷為「高虹安條款」,被懷疑是否因人設事。民眾黨主席黃國昌反駁,修法主因是憲法保障參政權及比例原則,並批評民進黨混淆視聽、對高虹安不公平。黃國昌進一步指出,民進黨過去針對緩刑參選標準不一,面臨自家立法涉暴力問題,立場卻大轉彎。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則在一旁補刀,這應該正名叫「林淑芬條款」。

修法保障人民參政權 黃國昌駁因人設事

靠著藍白人數優勢,立院12日三讀通過《選罷法》第26條修正案,遭外界批為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解套。黃國昌針對外界質疑「高虹安條款」一事,明確表示此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案的推動,是基於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與比例原則,並非因人設事。他指出,民進黨將修法標籤為「高虹安條款」,是在混淆視聽,對高虹安市長極不公平。他強調修法是必要的改革,並非針對特定個案。

黃國昌質疑民進黨標準不一:自己人涉案急解套

黃國昌進一步反擊民進黨,指出去年國民黨立委提出緩刑宣告者可參選的修法時,民進黨曾強烈反對,但當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涉入暴力案件並提出緩刑時,立場卻大轉彎。黃直批,民進黨不要自己做賊喊抓賊,真的因人設事,自己涉案自己提案幫自己解套的正是民進黨。

柯文哲建議正名「林淑芬條款」 黃國昌大笑

柯文哲認為,黃國昌已經很客氣,甚至沒有直稱其為「林淑芬條款」,他曾在網路上看到有人稱之為「暴力芬條款」,話一出口,引發邱臣遠、黃國昌及支持者們大笑。他進一步表示,法律若允許被判2年以下刑期並獲緩刑者參選,卻禁止6個月以下、可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動者參選,邏輯上顯然不合理。

柯文哲說,這是很純粹的科學基礎,也是很清楚的邏輯,所以這應該正名叫「林淑芬條款」,請各位媒體要正名。黃國昌當場笑出聲,更笑著回應「我好好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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