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體法三讀 協會理監事單一性別不少於1/3
立法院今天(23日)三讀修正通過《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明定在特定體育團體理事會、監事會的組成中,任一性別理事、監事不得少於各自總額的三分之一;但若有特殊情形,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在此限。另外,施行細則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運動事項的部分應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
為配合運動部升格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變動,以及落實運動平權並保障女性運動權益,朝野立委紛紛提出《國民體育法》修正案,將中央主管機關由教育部改為運動部,並主張各體育單項協會的理、監事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等。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國民體育法》修正案時,運動部對於立委提案大都表達支持,該修正案今天順利於立法院會完成三讀。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宣讀審查結果:『(原音)無文字修正,決議《國民體育法》第2條、第3條、第39條、第44條及第45條條文修正通過。』
此次修法除將《國民體育法》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外,也增訂特定體育團體理事會、監事會的組成,任一性別理事、監事不得少於理事總額、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在此限。而上述特殊情形及未達比例的改善期限、改善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另外,為兼顧運動專業與原住民族文化主體性,三讀條文明定,針對《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運動事項部分,中央主管機關應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編輯:王志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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