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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雇主不得再以「年滿65歲」為由要求勞工先退休、再聘僱

經濟日報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經濟日報

台灣已經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高齡勞工工作權益之保障也是國人關切的議題。勞動部於近日正式發布函釋,釐清《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關於「強制退休」規定之適用爭議。勞動部強調,若雇主在聘僱勞工時,勞工已年滿65歲,則在契約期間,雇主不得再援引《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年滿65歲」為理由強制勞工退休,以落實對高齡者就業權益的實質保障。

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旨在保障勞工若於未滿65歲前即受僱,在持續工作至65歲前,雇主不得任意要求其退休,以保障勞工就業權益。但如果雇主於僱用時,已知悉勞工年齡已超過65歲,仍決定僱用,代表雙方已就該高齡條件達成契約合意,此種情形與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範的「持續受僱期間年滿65歲」情形有所不同,自然沒有《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規定之適用。

勞動部提醒雇主,對於已滿65歲才受僱之勞工,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必須回歸《勞動基準法》的契約終止規定,也就是應視個案情況,確認是否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等規定的情事,避免觸法。

此外,為支持雇主積極善用中高齡及高齡人力,鼓勵勞工持續留在勞動市場,勞動部推動僱用獎助、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鼓勵企業積極進用及留用,每人最高分別獎勵18萬元及25.8萬元;運用職務再設計服務協助排除就業障礙,每人最高補助10萬元;辦理免費職業訓練協助提升專業技能,並補助雇主僱用退休者擔任內部講師或提供實務指導,促進事業單位世代合作與經驗傳承,最高補助50萬元,期盼透過這些措施的推動,讓更多事業單位了解到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的長處與優勢。

勞動部呼籲,因應超高齡社會,企業應打造友善高齡之職場環境,充分發揮銀髮人才之長處。未來勞動部將持續落實相關法規之宣導與執行,確保高齡勞工權益保障,貢獻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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