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去公墓洗廁所!不滿下屬捅他「霸凌全餐」嚗光 前褒忠鄉長陳建名判罰50萬
前雲林褒忠鄉長陳建名曾涉貪被羈押,他不爽李姓課長轉任污點證人,在停押復職後百般霸凌,不但將李男直接降調為課員,還把具財稅專業的李男調到公墓「清點墓碑」及洗廁所,導致李男被狗、蛇咬傷,甚至讓李男枯坐在沒冷氣電扇、溫度高達35度的禮堂,害李男差點輕生。懲戒法院調查時,陳建名卸責楊姓秘書,但承認有違失願意扛責,也承諾不會再犯,合議庭日前判陳建名罰款50萬元。可上訴。
調查指出,陳建名2023年1月間涉及詐領自強及文康活動費被羈押停職,他同年5/1停止羈押後,於5/10復職,陳建名認為同案的李姓課長轉任污點證人,供詞對他不利,因此想方設法霸凌他。監察院調查後彈劾陳建名並移送懲戒法院審議。
陳建名:人事權都授權秘書
不過,陳建名向懲戒法院抗辯,當年復職後,為了遵守法院不接觸共犯、被告的禁令,因此全盤授權楊姓時任秘書指派褒忠鄉公所的職員工作,他否認指示楊秘書把李課長調到民政課辦事,也不曉得李男後來又被派到生命紀念園區打掃,更不知道李男曾被調到公所3樓禮堂辦公。陳建名說,他在2024年11月透過褒忠鄉民代表會質詢才知道這件事,後來有請楊秘書去關心處理。
陳建名強調,身為機關首長,他把重大權限「概括授權」給楊秘書,確實失慮,導致李男遭到不利對待,他深感愧疚,因而願意全部坦承失職,他沒留意到對李男造成敵意環境,願意負起全責,但他也強調,本案無法類比成他故意不當對待李男。他更說,當年經鄉民代表及主席告知後,已馬上調整李男職務,將他調回財政課。
當年褒忠鄉公所職場霸凌調查小組,決議霸凌成立,經通知楊姓秘書任職的麥寮鄉公所後,麥寮鄉公所只記申誡一次。陳建名向懲戒法院請命,強調他坦承違失且願意受罰,懲戒結果不應該比楊秘書還重。
陳建名也主張,自己涉及的刑案部分最終只成立偽造文書罪,被判1年2月、宣告緩刑4年另需向公庫支付15萬元定讞,由於緩刑期間不能參選,和李男之間也就沒有利益瓜葛問題,請法院輕判申誡。
合議庭認證「職場霸凌」
不過,承審合議庭的見解和陳建名南轅北轍。
合議庭認為,李男具有財稅金融專才,只因在偵訊時講了不利陳建銘的供述,待陳建名復職後,竟馬上把他的課長職位(財稅金融職系薦任8職等)降調成科員(委任5職等或薦任6、7職等)。此外,褒忠鄉的公墓環境及廁所打掃工作,原本應該是由工友、臨時工辦理,陳建名把李男調派到其他科室後,李男辦的業務,都是和他的專業職能顯不相當的工作,例如到公墓點墓碑及維護環境。
更離譜的是,陳建名在2024年2月把李男改調辦公共衛生等業務,2個月後再次「口頭」調派李男去埔姜崙生命紀念園區掃廁所及負責園區環境清潔,甚至將褒忠鄉的8區土葬公墓納入李男的業務,要他清點公墓數量、墓碑拍照註冊。由於他逕自要求李男下午要去公墓,導致李男慘遭蛇、狗攻擊。李男被霸凌整整快1年,他向同事和鄉民代表講到遭遇時,還因為太委屈而哭泣。
合議庭發現,李男當年為了脫離苦海,不惜請求「降調」到其他公所,但陳建名卻強硬向楊秘書表示「不同意調動」阻止他離開;而且李男當年結束公墓業務調回褒忠鄉公所時,其實公所還剩下一間辦公室可以安置他,但陳建名卻故意指示楊秘書「讓他單獨坐在3樓禮堂」,由於當時是8月盛夏,溫度高達35度,他被孤立整整一周,導致身體不適,一度想輕生,事後在鄉代會主席等人協調下才讓李男脫離3樓。
合議庭考量,楊秘書接受約詢時也反咬陳建名,指陳雖有授權他做人事調動,但實際上還是經過陳建名交辦或同意,他才會蓋章;況且他也是依陳建名的意思對待李男,當初李男被派去公墓也是陳建名直接指示。楊秘書還說,李男從課長降調課員,又被派去辦公墓,依常理有「修理」的意味,他當初也曾想讓李男回來做發包工作,但陳建名卻堅持要李男去3樓蹲,他心裡也很擔心李男「跳下去」。
合議庭掌握,有證人約詢時吐露,李男被調去公墓後曾被狗咬傷,而且把他調到3樓上班熱得要死,不但沒冷氣,居然還不准他開電風扇;另有證人砲轟,把李男調去公墓洗廁所,這是對公務人員的羞辱,把他放在沒人的3樓禮堂,根本是「軟禁」的行為。
懲戒法院依據諸多證人此起彼落的控訴,認定陳建名的主張都是事後卸責之詞,完全不值得採信。
合議庭審酌,陳建名僅因下屬在偵查中做出不利供述就心生不悅,頻繁調動李男及給他顯不相當的工作等,並利用各種行為修理、孤立、貶抑甚至污辱李男,導致他身心受創,已經構成職場霸凌行為。合議庭考量陳建名自承違失、前案判刑等情狀,決定判他罰款5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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