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剴剴條款通過爭議不斷?3Q轟「如砂石車條款」:生不如死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07月19日06:35 • 發布於 2025年07月19日06:25

政治中心/周希雯報導

台北市去年爆發人神共憤「剴剴案」,年僅1歲半男童遭保母姐妹凌虐致死,令全民憤而喊出「虐童0容忍」口號要求修法,立法院昨(18日)通過《刑法》修正案加重刑責、最重可判處死刑,又被稱為「剴剴條款」。不過朝野對於部分條例有不同見解,藍白因此指控綠營反對修法,綠營也質疑藍白草率修法導致「惡性嚴重卻罰得比較輕」,三讀前的表決時再次爆發爭論。對此,前立委「3Q」陳柏惟直言,這次修法宛如以前的「砂石車條款」。

藍綠白昨日達成共識,都支持增訂《刑法》刑法第272條之1條文,「虐殺7歲以下兒童」最高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不過對於第286條各有不同看法,最終藍白以人數優勢通過三讀新版本,若「虐待致死」7歲以下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對象為7歲以上、18歲以下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院三讀通過剴剴條款。(圖/翻攝「郭昱晴」臉書)

不過,陳柏惟在Threads發文點出隱憂,「抱歉,請問一下今天這種看起來像虐童集團的共犯修法是誰修的?故意比虐待輕,這種鼓勵下重手的法律怎麼會出現在台灣?」令他不禁想起過去的砂石車條款,「以前的砂石車條款得判罰『生不如死』,居然在30年後重現,我高度懷疑這是修法者裡面有共犯。」綠委林俊憲也回應,「『砂石車條款』確實是個很形象的比喻」。

陳柏惟直言,這次修法宛如以前的「砂石車條款」。(圖/翻攝「3qchen」Threads)

事實上,林俊憲曾發文解釋,「故意虐待致死」和「故意虐待過失致死」是不同法律概念,雖然經此次修法後已幾乎沒差別,「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會造成『過失』比『故意』刑度還高的詭異狀況。立委陳培瑜也點出,藍白的修法是增訂傷害致死的規定,但若算上《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加重二分之一的規定,「傷害兒童,但兒童卻不小心死亡」的結果會比「故意殺人」還要重,「這樣的修法結果,會造成惡性比較嚴重的行為,罰的卻比較輕的嚴重謬誤,這也是為什麼我們會反對的原因。」

林俊憲曾發文解釋修法的爭議點。(圖/翻攝「letsgolin」Th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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