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大警A走民眾黨員遺失皮夾470元 貪污獲緩刑3年定讞
台北市警局保安警察大隊第六中隊警員易法華,3年前處理拾獲遺失皮夾業務時,涉嫌侵占皮夾內現金470元,被保大移送。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今(6)日駁回上訴,依《貪污治罪條例》侵佔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處1年4月,緩刑3年,並應繳公庫5萬元,褫奪公權1年定讞。
判決指出,2023年7月16日下午1時許,黃姓市民在松山區一間小吃部斜對面拾獲一個皮夾,內有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行照、民眾黨的黨證及477元現金,他將皮夾交付當時正在北市保安大隊1樓崗哨的易姓警員。
然而易警竟將皮夾內470元放入褲子口袋,再撥電話通知值班小隊長,把皮夾、證件及7元交給小隊長。後經由小隊長與黃男確認拾獲皮夾內容物,並經民眾黨員至保安大隊領回皮夾,小隊長才確認皮夾內金額短少,經質問易警,他才將口袋中的470元交出。
保大警為470元遭判「貪污罪」
一審法院審酌易員因一時貪念,竟利用職務之便,侵占職務上持有之財物470元,破壞人民對於公務員廉潔之信賴,及國家對於公務員廉潔自持之誡命,所為實屬不該;然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繳交所有財物、該財物已發還失主,且侵占金額非鉅,無犯罪紀錄,兼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職業、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給予緩刑自新的機會。
全案上訴後,二審、更一審、最高法院均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