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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補習班爆「2度送過期豆花」!學生反應被回:甜的沒關係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03月27日02:53 • 發布於 03月27日02:33

記者陳崑福、黃資真/屏東報導

屏東一間補習班日前驚傳2度提供過期豆花給學童吃,跟老師反應卻得到「甜食比較沒有關係」的回應,讓家長無奈不已。衛生局指出,逾期食品依法不得作為贈品送出,會派員前往調查,查明事證。

初步了解,本案發生在3月18日下午,補習班在點心時間拿出豆花送給學生們作為獎勵,但學生發現上面的保存期限是3月14日,早已過期4天,跟老師反應卻表示「甜食比較沒有關係」,隔天補習班再次送豆花給學生們吃,上頭的日期依舊是3月14日,孩子因為不敢吃只好拿回家。

接獲家長陳情的屏東縣議員候選人陳哲蕙,在臉書貼出過期豆花照片,表示孩子在補習班拿到過期的點心,不太會拒絕老師給的東西,所以很多時候他們只能吃下去。「家長把孩子送到補習班,不是因為方便而已,是因為信任、相信那個地方,會好好照顧孩子。」並提出3點訴求,建立安親班「食品安全基本規範」、建立點心清單讓家長清楚了解、加強不定期稽查與抽查機制,不是出事才查,而是平時就要把關食物從哪裡來,

教育局指出,本案未接獲家長相關投訴,知悉此事後隨即致電補習班並到場了解情形,補習班表示該點心為教師獎勵學生,為額外提供,並非每次提供也未列入收費項目。該學童將豆花帶回家中,才發現豆花過期,該學童家人於3月25日已與補習班進行溝通。已督請該補習班加強管理,並依規不提供餐食點心,倘提供食物作為獎勵品應符合相關規定,以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衛生局回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1項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將派員辦理行政調查,查明事證,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定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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