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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再「代為保管」勞工身分相關證件!違者最高罰30萬

新頭殼

更新於 04月09日06:01 • 發布於 04月09日06:01 • Newtalk新聞 |謝莉慧 台北市報導
勞動部提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40條及第57條等條文修正草案,並於今(9)日經行政院第3997次院會審議通過。 圖:行政院提供

Newtalk新聞

為協助台灣企業提升國際競爭力,防制供應鏈中的強迫勞動風險,接軌國際勞工組織(ILO)公平招募倡議及強迫勞動11項指標等國際規範,以達成「禁止扣留證件」的核心指標,行政院會今(9)日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雇主與人力仲介不得「代為保管」勞工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等重要文件,違反將處6萬至30萬元罰鍰。行政院長卓榮泰裁示,這項修法更能確保勞工持有證明文件的自主權,強化勞動權益保障,讓本國勞工及外籍移工都能更安心就業。

勞動部提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40條及第57條等條文修正草案,並於今日經行政院第3997次院會審議通過,修正條文將俟立法院三讀審議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施行。

這次就業服務法修正有兩大重點,明定雇主於招募或僱用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或員工身分證明相關文件、侵占財物等情事;以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招募、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或勞工身分證明相關文件、侵占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不分名目)等情事。

修法後,雇主與人力仲介不得「代為保管」勞工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等重要文件;若雇主或人力仲介違反新法規定,將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人力仲介違反情節嚴重者,最重處停業1年或廢止設立許可。

卓榮泰裁示,為健全我國就業服務體制,落實國際公約內容,讓我國產品在全球供應鏈的信任度更加提升,勞動部此次修正就業服務法,明定雇主或仲介在招募、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或員工身分證明相關文件、侵占財物或收取保證金等情事,違者均有相關罰則。這項修法更能確保勞工持有證明文件的自主權,強化勞動權益保障,讓本國勞工及外籍移工都能更安心就業。

卓榮泰說,提升勞動人權保障是國際趨勢,也是普世價值,相信朝野各界都會有所共識,該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勞動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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