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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女法官、舔乳女書記 士院前庭長蔡明宏二審加重改判3年10月

鏡週刊

更新於 03月24日03:23 • 發布於 03月24日03:22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士林地院前庭長蔡明宏猥褻女法官及女書記案,高院二審加重量刑,改判3年10個月。(本刊資料照)

本刊2024年踢爆士林地院前庭長蔡明宏,自2004年起陸續性騷1名女法官及4名女下屬,以襲胸、下體頂碰等方式性騷猥褻得逞,報導曝光後,同年8月台北地院就女法官及女書記強制猥褻案,一審判刑2年2月。蔡明宏喊冤上訴,但高等法院認為他犯後態度惡劣,且身為法官卻知法犯法,今(24日)二審加重改判3年10個月。

該案上訴二審後高院採不公開審理,據悉,蔡明宏仍持續喊冤,堅稱絕無犯案、否認性騷,重申一審法院忽略對被告有利證據,卻採信告訴人具重大瑕疵的指控,認為判決結果背離事實、有失公平。

不過高院仍認定他強制猥褻2女,且一再否認犯行、態度惡劣,考量他又具法官身分,故撤銷原判決加重量刑,涉嫌猥褻女法官一案加重改判至1年10個月(一審判1年),涉嫌猥褻女書記則改判2年10個月(一審判1年6個月),合併執行3年10個月。

2007年11月,蔡明宏以慰勞同仁工作辛勞為由,邀約女書記官到天母餐廳用餐,餐後又藉故要求該名對方陪同上陽明山,將車停偏僻處,稱「書記官打字很辛苦,肩膀一定很僵硬。」伸手按摩其肩膀脖子並襲胸強吻,甚至吸吮左乳、頭埋在雙腿間,「再5分鐘就好。」2022年底蔡明宏又故技重施,把新進女法官帶至陽明山吃飯,下山時將車開進窄巷內藉故停車,進行強制猥褻。

★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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