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不足 藍委提修法擴大被害人發聲空間
〔記者林欣漢/台北報導〕國民黨立委洪孟楷、林沛祥今日舉行「讓被害者發聲,刑訴法修法推進程序正義」記者會,洪孟楷指出,現行刑事審判程序雖已逐步建立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但被害人及其家屬於實際訴訟進行中,就程序參與的密度、代理協助的保障、資訊取得的完整性,以及程序救濟的有效性,仍有明顯不足,致使現行制度雖有參與之名,卻未必具有充分實效,洪提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增訂訴訟參與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明定被害人及依法得陳述意見之家屬得委任代理人到場協助等,以回應被害人權益保護與程序正義的要求。
中華民國生命權平等協會理事長林志豪舉例,被害人與遺屬從進入法庭開始就不受尊重,沒有固定座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但被害人在法庭上的權利形同虛設;相對被告可以無限次聲請再審與非常上訴,被害人與遺屬為零;被告可以說謊幽靈抗辯無法可罰,但被害人可能承擔偽證罪;被害人能否伸張公道正義全靠運氣要遇到好檢察官。
洪孟楷表示,此次修法方向,重點聚焦於被害人程序參與權的實效化與制度化,強調「刑事審判不能只有國家追訴與被告防禦的視角,也必須看見被害人及其家屬在程序中的位置。真正的程序正義,不應讓被害人成為只能旁聽結果、卻無力參與過程的一方。」修法重點在於將現行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從形式上的到庭與陳述意見,進一步提升為具實效性的程序保障。
洪孟楷說明,修法內容包括,增訂訴訟參與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明定被害人及依法得陳述意見之家屬得委任代理人到場協助、強化對審判錄音錄影及相關訴訟資訊的接近與救濟權限、完善法庭席位及必要保護措施、賦予訴訟參與人於一定範圍內聲請調查證據及發問之權利,並擴大其就量刑、附條件緩刑、保安處分及其他與被害人權益重大相關事項表示意見的機會。
洪孟楷強調,這次修法並非要改變現行刑事訴訟以國家追訴、法院中立審判及保障被告防禦權為主軸的基本架構,也不是要使被害人取得與當事人完全相同的程序地位,而是在既有制度已承認被害人訴訟參與地位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強其程序參與的可行使性、完整性與救濟性。透過相關制度設計,讓被害人及其家屬在重大案件中,不再只是被動等待結果、旁觀程序進行的一方,而是能在合理且適當的範圍內,真正有機會表達意見、獲得必要協助,並受到制度應有的尊重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