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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內「車籍」或「居所」與身障者同戶籍 免徵牌照稅

太報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 吳馥馨
財政部發解釋令,二親等內照顧者,「車籍」或「居所地址」只要其中之一同被照顧者戶籍即可免牌照稅。李政龍攝

財政部今(28)日發布解釋令,自今年1月30日起,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的身心障礙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的「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該住居所地址視為車籍地,得依使用牌照稅法有關車籍地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車輛之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今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規定,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但其二親等內親屬的「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的「戶籍地」相同者,且車輛為供照顧身障者使用者,也可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

財政部表示,車籍地身障車免稅規定修正公布後,部分民眾反映,車輛車籍地原則應與車主戶籍地一致的車輛監理實務,影響申請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的權益。

經財政部與交通部會商,考量依交通法令規定,車輛所有人除戶籍地址外,另基於生活需要,得以實際居住地另行申請登記「住居所地址」,倘身障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登記的「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應可判定其有共同生活並將其所有車輛供該身障者使用,尚符上述免稅規定立法意旨。

因此,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核釋該等車輛車主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以減輕照顧者租稅負擔,落實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身障車免稅規定之法益。

也就是實際照顧身心障礙者的二親等內,其「車籍地址」或「居所地址」與身障者同戶籍者,就可免徵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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